2014年5月,住在农村的王先生想在市区购买一栋商业房屋。在朋友介绍下,王先生联系了将要出售房屋的陈先生。经过双方谈判,他们签署了“二手房销售合同”。王某一次性向陈某支付了500,000英镑用于购买房屋,然后陈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由于合同规定,房屋转让手续的所有税费均由王某负担,王某了解到房屋产权证只有2年之久,转让需缴纳更高的税费,税后将增加。财产证明超过5年幅度减小。为了节省这项税收,王先生计划等待三年,然后再进行房屋转让程序。在此期间,王先生对房子进行了翻新,并将家人搬到了这座城市。两年后,王先生突然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没收,然后从法院得知陈某欠下大量债务,出借人起诉了陈某。法院判刑后,陈某未归还。现在此案正在法院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所有以陈某为名的房屋,包括出售给王的房屋。王先生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销售合同,购房付款付款凭证等证据,并要求法院确认王先生拥有该房屋并停止执行。但王的要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分析》》》有些读者可能在情感上无法接受此案的结果。为什么王某有购房合同,已付房款并实际占用房屋,但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力?根据中国的《财产法》,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必须宣布建立财产权。房屋登记后,房屋登记部门会在房屋登记册中记录房屋的自然状态,权利状态和其他(受限制的权利)状态。此时,房屋登记是房地产的公告。因此,只有在房屋注册后才能建立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税,王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实际上,他不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仍属于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执行货币索赔期间,买方对登记的房地产提出异议。以可以执行的人的名义,在权利可以排除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支持:(一)在盖章前已签署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不动产已经合法占有;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认为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进行转让登记,法院仍将保护买方的权利。但是王先生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以减少税款。原因显然是王先生自己的原因,不能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总之,对于购房者,他们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价。出于少缴税款等原因,无需进行过户登记,因此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律师提醒,只有及时转让登记才能确定他们对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如果房屋属于计划外房屋,则不能立即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的,也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之后,未经预告登记所有人的同意,不动产的处置不会产生物权效应。因此,预告登记也可以保证购买者将来实现产权。萧山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