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00个常见问题,100%的会计师需要!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00个问题,保存下来!收入收入类别1。应税收入1。样本审判是否应确认收入?问:如果我开发新产品供客户试用,我没有任何收入,没有发票或未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法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服从权利。问责制原则和实质比正式原则更为重要。企业同时销售商品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一)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给购买者; (二)企业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经营权,也不进行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可以可靠地说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出于分配和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根据上述规定,以新产品开发为样本的,应当按照认定的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公司投资者以香港基金进行交易获得的收入是否确认为收入?问:内地公司投资者是否通过共同基金认可来买卖香港基金份额,他们是否要对其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相互认可基金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财税【2015】 125),内地公司投资者相互认可和交易基金,从香港基金份额中取得的转让差额收入计入其总收入,并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内地公司投资者相互认可基金所得的香港基金分配收益,应计入总收益,并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第7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公司所得税收入何时确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损益,无论是收受还是支付,均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75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长期重复服务收入在发生相关的劳动活动时确认。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先从业主处收取物业管理费,当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4。房地产企业是否捐赠幼儿园,是否计入收入?问:房地产公司如何将自己建造的幼儿园交给当地的教育局,以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应该对业务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是非配套设施礼品业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将用于捐赠,赞助,员工福利,奖励,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还债务,交换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的产品的开发视为销售,并且产品所有权的发展或使用权的转让,或在实际获得权利和收益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在开发区配套设施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第17条,建设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自来水厂,文化体育场所,幼儿园。开发区其他非营利性和产权的配套设施属于所有人所有,或免费捐赠给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可以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配套设施收费。 5。用设备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如何缴纳所得税?问:公司可以通过在国外投资设备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第一条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可以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分期支付,并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也应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国家行政总局公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范此类文件的具体要求,必须做好税收处理工作。 6。公司可以接受捐赠的收入以确认分期收入吗?问:企业收到的捐赠收入能否分期确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财产转让等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从财产中取得收入(包括各种资产) (股本,债务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和未付应收款,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都应计入年度所得税计算中用于一次性计算确认收入。“ 7。福利企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和征收企业所得税?问: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退还增值税的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财税【2007】 92号)关于所得税,福利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收取并退还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 70号规定的确认非应税收入的三个条件。财税【2008】 151号和财税【2011】 70号文件规定,上述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8。是否向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增加资本,扩大股份和稀释股权?问:是否对增加资本,扩大股份或稀释股份的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本)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实际收入。资本(股本),没有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应税所得,也没有税收问题。 9。项目预付款尚未开始,并且已开具发票。施工尚未开始,已开具发票。我们是否应该确认该收入是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预付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否在末期可靠估计。每个纳税期的完成进度)法律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可以可靠地估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这意味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2。可以可靠地确定交易的完成进度。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进行会计处理。上述公司预收的社区管网配套费用为该项目的预付款,在开工前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 10。如何确认折扣促销和营利活动的销售收入金额?问:企业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以扩大销售并进行折扣和优惠?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销售而给予商品价格减价的规定。商品销售为商业性折扣如果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性折扣,则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性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 11。软件公司是否为超额退税支付退税?问:在某个城市中,软件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即时退税是否作为非应税收入获得?企业使用这部分资金来研究和开发软件产品并扩大复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吗?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执行增值税即时征收,退款政策应退税。企业应当将其用于研究。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复制的扩大不会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费用。对于由支出构成的资产,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增值税退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软件公司,均应遵守本文件中非应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总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除下列情况外,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将资产转移到海外,因为资产所有权的形式和实质没有改变,可以用作内部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收入,相关资产计算延续的税基。这包括在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放置资产。因此,固定资产在一般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是公司资产的内部处置,不涉及公司所得税。 13。在取消出售股份之前转让限制性股份是否要缴纳所得税?问:我公司将于2017年9月解除解除向其他企业转让200万股限售股份的规定,转让收益为1700万元。转移收入的这一部分是否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3条规定,企业应将其转让有限售条件。解除限售股份禁令前,对其他企业或个人持有的股份事业单位登记的限售股份取得的全部收益,应当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在解除禁令之前,企业已经签署并转让给受让人,但股权登记没有改变;如果企业持有的收入实际上减少了限制性股票的持有,则按照本条的规定支付;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不予征税,因此,受限制股份的转让d,这些公司取得的股份收益,应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开始处理开发产品交付程序时(包括项目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检查,或者是否完成了完成(完成)备案程序和会计定稿程序)来构建和开发开发产品。检入程序),或已经开始实际使用时,应认为开发产品已经完成,可以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清算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并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5。如何确定销售过程中购买资产的收入金额?问:当被视为出售时,如何确定所购资产的收入金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其视为销售情况。 ,可以在购买时购买属于外包的资产。价格决定销售收入。由于所购资产的价格可能会升值和贬值,因此根据购买时的价格确定收入是不合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处置购置资产决定销售收入。以购买时的价格表示的收入,是指处置。该资产不用于出售,但具有替换员工福利等费用的性质,通常在购买后的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假定销售的范围,另一方面限制了时间,可以控制购买资产的增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企业收入,其收入金额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价值决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贷款的利息可以扣除应税收入吗?问:逾期贷款的利息可以扣除应税收入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第1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必须符合规定。 (未到期的贷款,相同),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和利息的清偿期限,按照先收利息和本金收取的原则计算利息,并在发生日确认收益。债务人支付利息时;应收利息应在实际收到之日,但是,在会计中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了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将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但在到期日后九十天仍未收回,且当期利息收入已通过会计核算冲减的,可以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不支付企业所得税,抵销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7。是否可以退还代扣,代收,代收和委托各种税费的手续费,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是否就代扣代缴,代收,缴纳和托付企业退还的各种税费的手续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扣,代收的各种税款时,应当将手续费计入收到退还手续费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我需要为应付的应付款项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6条第(9)款提及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至第(8)款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公司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应付款,应收账款,在处理坏账损失后收回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公司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应计入总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9。是否将自建商品房转换为自用销售收入?问: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建商品房转变为自用房,是否被视为销售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的资产处置,除因资产所有权向海外转移资产外,其形式和实质没有变化,可以用作内部处置资产。它不被视为销售收入,并且连续计算相关资产的税基。(将自建商品房转变为自用或经营); (四)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 (五)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混合; (6)他人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方式。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投资收益?问:投资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撤回或减少的投资的这部分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其购入的资产等价于初始出资额,应当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因此,撤出或减少投资的投资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21。年度间租金收入可以分期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问:一次性跨年租金收入可以分期计算和支付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函〔201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协议。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按《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一次性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在此期间内,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 22。如果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资本,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问:是否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投资者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关于股利,股利及其他权益的确认投资收益收入,被投资单位将予以分享(投票),如果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则不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利或股利收入。23。企业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吗?问:企业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吗?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第1条规定,资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务等),债务重组收益,捐赠接受,应付账款收入等。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将其包括在年度所得税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支付中。因此,企业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确认一次。24。是否应将潘英纳入总收入?问:公司是否需要将总收入计入潘英?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者所得税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各种来源的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表格,总收入。其中: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6条第(9)款提及的其他项目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至第(8)款所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公司资产盈余的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的收入,以及实际上应付款,在处理坏账损失,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外汇收益等之后收回的应收款。因此,公司的利润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计入收入总计。 25。分批销售何时收取,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问:企业何时应分批出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务院第512号令)第23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商品收货日期确认了收入的实现。因此,如果企业分批销售商品,则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如果购买商品并免费获得一件商品,如何确认收入?通过购买一种,免费获得一种来出售商品,如果企业以购买一件,一件礼物等的组合形式销售其产品,则这不是捐赠,而是将销售总额分配给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以确认每种商品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后是否需要确认收入?问:公司是否有必要根据合同确认违约金的收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六条所述其他收入( 9)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至(八)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企业的资产过剩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材料的存放收入,真正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应收款已计提坏账损失,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后收回的款项。因此,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应确认为收入。 28。如何确认销售退货的收入?问:企业售出货物后由于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第(5)款,该企业因质量不合格而被出售。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是销售折扣;企业因出售的产品质量和品种不符合要求而产生的退货即为销售退货。确认销售收入的企业发生销售折扣,销售收益,应当抵销当期当期商品销售。因此,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冲销当期的当期销售。 29。如何通过获取会费收入确认收入的实现?问:公司如何收取会费收入以确认收入? 30。在融资买卖中,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在融资买卖中,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产出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规定,在融资购回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折旧仍基于承租人在出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作为税基计提。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应扣除税前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31。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要缴纳公司所得税?问:母公司是否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2。如果获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公司从集团总部获得补贴收入时是否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6条:企业从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是总收入。其中:(9)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是指除该法第6条第(1)款至第(8)款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应付款和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外汇收益等。33。公司在收购按股东分类的资产时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公司是否按股东分类的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一)企业接受股东转让的资产( 3。上市公司收到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的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放弃了企业的股权。合同和协议约定与资本(包括资本公司)相同。产品)并且已经在会计中实际处理过,它不包括在企业的总收入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税基。 (2)企业接受股东转让的资产,在确认为收益时,计入公允价值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确定企业的税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取得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活动收入,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征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以下收入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三)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规定的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费; (4)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向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 35。社会组织获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公司所得税?问题:我们的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一个社会团体(市政足球协会)。目前受市文化旅游局委托举办足球比赛。资金由旅游局分配。我想问一下,这笔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下列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收入营利组织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款中获得的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会费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 4。来自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即使该社会团体已经通过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其获得的资金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也不能将其计入免税收入范围。36。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在非营利组织内设立或登记。主管机关的批准符合某些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资格。识别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征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获得的收入为:免征公司所得税。未取得免税证明的,已经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者已经取得免税证明的,但是其收入不满足免税收入条件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7。企业在筹建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何处理?问:企业在筹建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何处理?答:根据第16号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当前的损益。 2,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在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当期当期损益中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费用已确认。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关于从政府补贴中获得的所得税的处理,您应该首先确定它是否属于非应税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财税【2011】 7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当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发生当期扣除相关费用。 38。非应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其中明确列出了四项免税收入:(1)国库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3)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相关的股利;(4)来自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我该怎么办如果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的所得税被奖品取代了?问:由政府相关部门收到的“有奖补贴”的公司付款是否算作政府补贴?如果是政府补贴,则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贴,应如何开具发票?应如何处理所得税?根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为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专用并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第一条企业取得的金融资金来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应计收入总额,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或专项管理要求,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 (三)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摊销形成的资产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资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的规定处理,以下简称“财税【2011】 70号”。 (“通知书”)未按“通知书”规定管理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的应税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是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令),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收取款项。来自国外的业务运营。发票已发给付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发票由付款人开给收款人。因此,如果公司收到的政府奖励费用不属于上述文件中提供的应纳税服务,则不是增值税应纳税行为,也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所获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财政资金的,应当首先计入总收入。同时,与收入相应的支出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41。如果未按规定管理非应税收入怎么办?问:如果企业获得的应税所得不按规定管理怎么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企业取得的非应纳税所得额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当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按规定管理的企业,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奖金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雇主的年终奖金支出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的工资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劳务应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两种情况: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付。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当作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43。运输费用补贴连同工资一起应作为福利费用或税前工资薪金扣除吗?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在职员工每月可获得150元的交通费补贴,并与薪水一并支付。请问是否应扣除福利费或税前工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金和员工福利等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已包含在企业职工工资中工资和工资制度,与工资和工资固定在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1号)的规定执行。 3),可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税前。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助,视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因此,贵公司颁发的运输费补贴符合以上条件,应扣除税前的工资和薪金。 44。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的工资可以用作扣除员工福利和工会开支的基础吗?问题:公司是否可以雇用一些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所产生的工资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的工资和薪金,并用作扣除雇员福利和工会开支的基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的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季节性工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雇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实习生,雇用退休人员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人的实际成本,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其中,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允许以企业工资和薪金总额的基数为基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额。 45。如何从雇员的劳动合同中扣除税前的一次性报酬?问:如何从劳动合同中扣除企业和职工一次性支付的工资?答:将企业和职工从劳动合同中解除,并支付给职工。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可以在扣除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后在税前扣除。 46。工伤和意外伤害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在税前扣除?如何一次性扣除已付税款?答:公司的员工遭受了工业事故,意外伤害和其他事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经济补偿基于有效的法律文件以及银行转账凭证和收款人。付款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劳务支出可以用作工资和薪金以及这三项支出的应计基数吗?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可以用作工资,工资支出可以作为三项支出吗?提款基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3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应分为两类。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情况:(一)支出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视为劳务费; (2)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支出,视为工资支出和职工薪酬支出,其中属于工资和薪金的支出,应计入企业工资和薪金总额的基数中。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基础。 “薪水和薪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第1条(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履行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工资和薪金义务; 5。工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 49。如何扣除再就业人员的报酬?问:如何扣除再就业人员的报酬?答:如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则可以根据工资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动成本在税前扣除。 50。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与工伤有关的养恤金?问:能否从伤亡家庭成员那里获得与公司相关的工伤赔偿和死亡抚恤金,然后再扣除公司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工资及职工薪酬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在第三条中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包括:与其他规定有关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包括丧葬补助费,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支出等。因此,上述公司与工伤家庭成员的工伤赔偿支出可视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用,按照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费用。 51。去年12月扣留的薪水可以在1月结算时支付吗?问:企业在结帐时可以支付上一年12月的工资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应提交员工的实际汇款年薪和员工支付的薪水可以在汇款年度按规定扣除。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清缴。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在执行本公告之前尚未征税的事项,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12月应得的工资将在1月支付,并在汇款年度允许扣除。 52。工资和薪水总额中可以包括五种保险和一种雇员付款吗?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五险一金,指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2。员工福利费53。可以扣除税前的服装费用吗?问:员工的服装开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企业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特点统一生产。工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穿着均匀的衣服。所产生的工作服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 54。可以统一扣除税前的体检费用吗?问:企业将对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收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医疗费用企业支付给出差的雇员以及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雇员的医疗费用,对雇员的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补贴,中暑预防和冷却费用,对职工的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因此,职工体检费可以e按照有关规定扣除职工福利费。 55。是否可以组织企业员工出国旅行作为员工福利支出?问:我公司组织员工出国旅行,可以将支付的差旅费作为员工福利支付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及工资和职工薪酬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职工薪酬扣除规定职工薪酬,包括:1。企业尚未实施单独的社交功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美发店,医疗中心,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用等。2。各种补贴发放给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合计企业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支持直系亲属的职工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3。发生其他职工薪酬根据其他规定,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和解费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差旅费不能作为员工福利费支付。 5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如何扣除?问: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如何扣除?答:如果企业提供给职工的通讯和运输收益已经货币化,则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每月通讯和运输补助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扣除额中,不再包括在职工工资总额中。员工福利费管理;实行货币化改革时,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7。税前如何扣除暖气费,中暑预防和冷却费?问:如何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税前取暖费和防暑费?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暖补贴以及防暑降温补贴已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按职称或职称颁发的中央供暖补贴应包括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并可以扣除。 58。可以为雇员提供住宿的租金在税前扣除吗?问:企业产生的租金为职工提供住宿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员工福利费包括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为员工提供住宿的企业所产生的租金已包含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员工福利费中。法律证据费用;企业可以偿还雇员的个人租金,也可以使用出租人开具的发票在雇员福利中支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从收款人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扣除额不得超过14元。占工资总额的百分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fun葬补助费,养老金等。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本年度企业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支出不能及时获取。凭证,当预付季度所得税时,公司可以根据账面金额临时计算金额;但是,在达成和解后,应在费用和费用的有效证据上进行补充。因此,企业按规定获得的the葬补助金不是业务活动,不需要发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录入凭证,并处理相应的账目,但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凭证。同时,fun葬补贴应视为雇员的福利,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基金是否根据员工的税前收益扣除?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会计核算,财务部门按时从职工福利费中划拨资金。可以用作税前员工福利的实际扣除额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设备,设施和维修费用。成本和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员工食堂资助。企业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其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维修费用以及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和补助费职工食堂全部纳入职工福利范围。 ,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61。员工能否获得继续教育学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问:员工获得继续教育的学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实际取得的与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 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费用。个人获得学位应由承担,而不是挤压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企业职工继续接受教育所产生的学费属于职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类别,不能在税前扣除。 62。可以以现金方式扣除以现金发行的员工膳食补充剂吗?问:可否扣除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职工膳食补充剂?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被列入企业职工工资和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薪及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1号)的规定。第3号),可视为企业产生的工资工资支出,应按规定扣除税前。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助,视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薪及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合理的工资待遇问题“合理的工资待遇”是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制度确定的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确认工资合理性后,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掌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吻合;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并有序地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按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第3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一)尚未履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在企业内部(包括职工食堂)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支出。工作人员,浴室,美发室,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等。(2)各种补贴和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医疗费用以及员工支持系统亲戚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防暑和降温补贴雇员,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3)依照丧葬补助,养老金,安置费,差旅费等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因此,如果将以现金支付的公司员工餐补费包含在公司的员工工资系统中,并与工资和薪水一起固定和支付,并且可以满足相关的工资和薪水规定,可以视为工资和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税前费用;符合工资,薪金的有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税前规定扣除为福利费。 3。工会费用63。工会费用的税前扣除证明有哪些新要求?问:工会减税证据的新要求是什么?答: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付的职工工资中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扣除“工会经费收入专项收入”。由工会组织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工会基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也被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也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收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税务总局,2011年第30号)。 64。往年未缴的工会经费如何处理?问题:公司的工会资金已于今年拨出并支付,并且有工会组织发行的特殊收据。但是有些工会基金在前几年没有支付过。如果已付款,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付款,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无论收支还是支付,本期收支均视为当期损益。即使本期已收付款,本期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本期。前一年未缴纳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当年费用扣除。 4。保险费用65。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吗?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政策规定,为企业工作或受雇的所有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不超过税率5%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扣除。雇员的总工资;超出部分将不会被扣除。 “由于退休人员不是公司雇用或受雇的公司雇员,因此公司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66。可以扣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吗?问: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问题》(财税【2009】 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现将补充医疗保险费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为全部用人单位缴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企业服务或受雇的人员,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 ;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67。可以仅扣除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吗?问:是否可以扣除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答:根据财税【2009】 2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超额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8。可以扣除税前的存款保险费吗?问:是否可以扣除税前的存款保险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06号),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支付的存款保险费(不含存款保险滞纳金)按不超过1 / 10,000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公司所得税。 69。可以扣除公司财产保险费吗?问:可以扣除公司财产保险费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允许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符合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保险吗?问:为了确保员工家庭财产的安全,我们公司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家庭员工保险。请问,这笔保险费可以扣除税前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允许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对于投资者或雇员而言,费用不可抵扣,并且在结算年度结算时需要针对增税进行调整。因此,员工不能为家庭财产保险扣除税前保险。企业职工在乘车出差时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72。特殊工作类型的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能在税前扣除吗?问:可以扣除为特殊工作类型的雇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类型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特殊工作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特殊岗位工作的总称。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V。广告费73。烟草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吗?问:烟草公司对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的扣除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企业促销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号),烟草公司不得支付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税前广告费用如何扣除?问:如何扣除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税前广告费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号),以下是关于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化妆品生产或销售,药品制造和饮料生产(不含酒精生产)公司所产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应从以下部分中扣除销售(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的30%;允许超出部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解决了很多所得税问题,如何学习如何避税↓↓↓VI。捐赠费用75。捐赠企业可享受哪些减税优惠券?问:捐赠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类型?答: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民生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第8条规定:公益社会团体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接受捐赠后,并贴上单位印章。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捐赠税前扣除的补充通知》第5条,财税【2010】 45号,第5条:公益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招致的公益捐赠,仅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账单,或者收据上的“按照规定,在捐赠单位盖章上加盖“非税收入纳税表”。税前扣除。 76。慈善捐款支出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吗?问:企业的慈善捐赠支出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结转吗?以后年度的扣除额?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的决定》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利益》(财税【2018】 15号)《关于企业捐赠费用支出扣除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公益性捐赠中,税前十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百分比;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中超过12%的部分。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7。是否可以扣除对捐赠给国外社会组织的股权的税前扣除额?问:如果企业向中华民国以外的社会组织捐赠股权捐赠,是否可以征税【2016】 45号文件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待遇?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公益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5号)第四条,涉及捐赠公益性行为。在本通知中,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社会组织进行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进行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于本通知的规定。怎么处理呢?问: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5号)规定:“一,企业向社会公益团体捐赠的股权,按照《股权》的规定,视为转移;前款所称权益,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权益和上市公司的股份。 2。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捐赠金额根据其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当根据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的历史成本发行捐赠票据。 5。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7。利息支出79。汇兑损益是否有任何税收调整?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是否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了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是否进行了税收调整? 》第39条规定:企业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在货币交易的当期人民币即期汇率的末期和纳税年度末转换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已将其包括在内)除资产成本和利润分配给所有者外,允许扣除。 80。关联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问:关联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没有相关的标准法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了企业或其应纳税所得额。关联方或收入额,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一百一十二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特殊的税收调整,应自行缴纳税款。第二年的6月1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每天收取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其他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十年内进行税收调整从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开始。因此,关联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必须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符合业务惯例。具体内容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调整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企业的外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等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这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每个计算期间无法扣除的贷款利息=该期间的借贷金额×(该期间的未付注册资本金额÷该期间的借贷金额)。例如,2008年1月,一家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借款400万元,年利率为5。4%,从一家私营企业借款200万元,年利率为8%。全年发生利息支出37。6万元。公司拥有300万元的资本,2008年的不可抵扣借款利息= 200×(8%-5。4%)+(400×5。4%+ 200×5。4%)×300÷(400 + 200) = 21。4(万元)。允许公司扣除税前的利息支出= 37。6-21。4 = 16。2(万元)。 82。折扣利息可以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折扣利息吗?问题:企业获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并在开户时对银行汇票进行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金额。因此,允许非金融企业扣除从金融企业借入的利息费用,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支出。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了方的利息费用,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为:(一)金融企业,五:一; (2)其他企业,为2:1。2。企业是否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将支付给境内关联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该方的利息费用。 84。如何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贷款的利息?问题:如何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房地产企业贷款的利息?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1。符合税法规定的产品的建设和开发所使用的借款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取和分配。财务费用的性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利用金融机构的贷款分摊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借款人可以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的合理证明,并可以合理分担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使用贷款。允许借款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在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偿还税前的贷款和还款利息吗?问: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偿还贷款利息并在税前偿还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2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应提交统一的机构贷款分摊,以供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使用,借款人可以签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证明书,可以合理地在银行间分摊利息费用。使用贷款的公司以及由使用贷款的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应在扣除税款之前获得批准。 86。自然人是否借入利息支出,在扣税之前我需要法律票据吗?问题: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内部职工或者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借款利息支出,且借款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当期计算的金额。相同的贷款利率。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真实,合法,有效,没有违法行为。筹款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自然人借款的支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个人贷方应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发票,利害关系方应在扣除税款前取得发票。 8。资产折旧和摊销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问:由于机器维护的暂时中止,能否在停产期间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免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企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允许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计提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分别作为固定资产计价的土地;(7)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综上所述,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械设备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按规定扣除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88。可以扣除融资租赁费吗?问:是否可以扣除税前一次性扣除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租用的设备?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法规固定资产价值中以租赁融资的部分应折旧并分期扣除。 89。无形资产摊销期有哪些要求?问:公司转让的无形资产的约定使用寿命为5年。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寿命的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规定或协议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因此,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寿命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90。房子已经开始使用。我可以在不获取发票的情况下累计折旧吗?问题:企业建造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尚未获得项目付款中的一些发票。是否应根据发票凭证或合同金额计算折旧?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后计税基础的确定投入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果尚未结清工程款,尚未取得全额发票,则可将合同规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基础,并在发票调整后进行调整。获得。但调整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91。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一次扣除办公车辆购置税吗?问:企业购买办公用车所缴纳的购车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次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就获得的收入产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亏损和其他费用是允许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款是指公司产生的各种税费和附加费,但公司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支出应与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区分开。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因此,企业为购买办公车而缴纳的购车税,但是,由于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是向公安机关登记汽车的先决条件,并且是达到预定可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应将其计入汽车的征税基础,并按规定摊销。无需一次性扣除公司所得税。 92。财务软件的最短摊销期是多少?问:我们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司财务软件,该软件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包含在无形资产中。请问,财务软件的摊销期是多长时间?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购买符合确认条件的软件的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期限为30年。对于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期限为2年。 93。购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可退还税款的设备是否可以折旧?问:为了扩大生产量,可以使用购买的具有增值税退税功能的设备折旧软件设备吗?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软件制造商应按增值税立即退税政策进行退税。 。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再生产的扩大,不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非应税所得,应当用于支出或者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因此,软件公司使用征收和退还的税款扩大生产以购买设备。应计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资额外扣除的优惠政策。 94。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计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可以在10年内摊销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寿命,可以在其摊销中予以摊销。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在40年内摊销。根据购买,充值,发行和使用等不同情况,进行以下税收处理:(1)在购买或充值过程中,应将预付卡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管理,并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购买或充值不能在税前扣除; (2)在发卡环节中,用相关的内部和外部证书证明预付卡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用途对其进行分类,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以用作工资和福利费(通讯和娱乐应扣除税项后作为商务娱乐);(3)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应根据相关凭单扣除税项96。如果在未足额计提折旧之前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扩建,如何计提折旧?问题:如果企业在足额计提折旧前对房屋和建筑物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改造或扩建,该如何计提折旧?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4条(Anno)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中,企业对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进行全额折旧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如发生冲回,则计入资产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固定资产在重置后的应纳税费用,应当自固定资产使用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折旧期间应一起折旧;属于功能改善和面积增加的,固定资产改造和扩建支出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自竣工后第二个月起重新计算。改造和扩建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折旧。如果固定资产在装修或扩建后仍少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仍可使用,则可根据可用期限计提折旧。 97。是否有必要提取固定资产的残值?问:我需要提取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固定资产折旧按直线法计算线法允许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当月的下个月起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当月的下个月起停止折旧。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后,将无法更改。 9。资产损失98。前几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不能在当年申报扣除额,可以在下一年申报扣除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条和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产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前一年发生的企业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解释并作专门的申报扣除。其中,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弥补损失的年度抵减额,收回的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的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税务机关扣除资产损失,仅需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调整税额明细表”不再提交与资产损失有关的信息,有关信息由供企业参考”。本公告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99。可以在减税之前宣布被盗产品的损失吗?问:我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发生产品失窃案,直接损失80万元。该案至今尚未解决。我想问一下,我的公司现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额吗?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应承担的亏损额为企业因犯罪案件由企业负担。或者,公安机关超过两年的调查未收回的款项,可以视为资产损失,可以扣除税款,但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查。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等。这些措施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在此方法生效之日之前未纳税的资产损失事项应按照此方法实施。上述公司盗窃的物品,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因此,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后,进行申报和扣减。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详情和税收调整”,而无需再填写资产损失的信息。公司保留相关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本公告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清算。 100。对他人担保造成的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满足哪些要求?问:我公司两年前换了一家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于贷款是由于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将扣除我公司的保证金。请问,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对外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担保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追索后,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无法收回的金额视为应收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投资,筹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则可能造成积分损失。相反,它不能在减税之前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