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行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时间为:(1 )纳税人提供应税的日期:收到服务,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的凭证之日;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收到的销售收益是指纳税人在应税劳务完成期间或完成后所收到的款项。获得销售收据凭证的日期是指根据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由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 (注意,应税劳务的完成是前提,未完成,不确定,应预先收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收入的收据第十二条该条例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期间或之后所支付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是指营业收入支付凭证的收取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付款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应纳税行为已完成。例如:如果A和B在2015年7月1日签署了终端生产运营服务合同,则合同付款条款规定服务费将在下个月的15号支付。该合同于2015年7月1日签订,合同规定应在下个月的15日支付服务费。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在8月1日之后,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宣布并支付增值税。特殊发票或普通发票。财会【2016】 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收益的时间要早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增值税系统中,相关的销项税包括在“应转税应纳税额”科目中,并在实际发生应纳税额时转为“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付款”。和费用-简单的税额计算”主题。在特定实践中,当应税服务已完成且需要根据财务标准确认收入时,如果您希望以后推迟支付销项税,则必须尝试征税。会计准则规定的时间早于税法确定的征税时间。税法规定,纳税时间是指取得销售付款证明的日期,应税服务完成的日期。然后,服务完成后,我们会在会计中确认收入,我们可以签订合同付款时间,并将付款时间移回纳税点。与会计处理一样),即使收到付款,我们也会考虑提前收到服务(除非另一方要求提供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会计师首先确认收入,即借方:应收账款(现金)贷款:主营业务收入(预收款)应交税款-应注销的税款金额当借用合同约定的纳税时间时:预收款项应缴税款-应冲销的税款应收账款增值税应缴税款(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