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企业海外债券发行没有减少,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个人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债券更是锦上添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人税法修正案》)关于反避税的有关规定的咨询草案。居民企业应当在税收征管区内纳入境内外个人投资避税行为。本文从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反避税规则的角度分析了反避税法规对海外发行债券各方的税收影响。 1。反避税法修正案草案个别税法修正案发布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该草案特别将反避税措施引入了个人所得税领域,规定了关联方业务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并控制了外国公司规则和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 (一)关联交易根据个人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纳税。合理调整。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类型,草案未作进一步澄清。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关联交易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无疑对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外国控制企业税法修订草案中的外国控制企业规则规定,由居民个人控制或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在实际税负重大的国家(地区)设立如果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应分配给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会被分配或减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在这方面,有以下考虑:第一,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控制”和“共同控制”的内容是什么?当前,“控制”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是不同的。实例如下:根据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中的“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控制构成了股份,资金,经营,购买和销售方面的实质控制。其中,股权控制是指在纳税年度的任何一天,中国居民股东以单级直接或多级间接单一方式持有外国企业超过1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共同持有50以上的股份外国企业股份的百分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报表的范围应当在控制的基础上确定。您可以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来享受可变的回报,并有能力利用被投资方的力量来影响回报金额。 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境外投资”一词,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指境外企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控制,通过投资资产,股权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股权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一半以上的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企业一半以上的表决权,但可以控制企业,财务,人员等。 ,技术等企业的重要事项。如何定义个人税收反避税的“控制”尚不清楚。无论如何,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控制的定义具有参考意义。第二,实际税负明显降低了多少?税法修正案草案并未为实际税负明显降低的情况规定具体标准。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特别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税率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即实际税负明显降低,意味着实际税负低于第四条。所得税法国家(地区)第1段的规定税率为50%。第三,还有其他情况吗?当前的税法修正案草案并未规定受管制的外国企业规则的例外。另一方面,《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受控外国企业将未分配或减少的利润作为股息分配,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股东:1)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设立; 2)主要从积极从事商业活动中获得收入; 3)年利润总额不足500万元。此外,《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被控制的外国公司视同股息分配的计算和纳税申报作出了有关规定。同样,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例如为控制下的外国公司计算和征收税款制定例外情况和相关规则。 (3)《一般反避税法》修正案对一般反避税规定了一般性规定,《一般反避税法实施办法(试行)》第10章有更详细的规定。 -避税管理规定。必须从角色中学习。综上所述,详细信息应在以后发布。 1。海外债券发行的反避税措施新的反避税规则将对海外债券发行人和个人投资者的税收征管产生重大影响。 (1)在应用反避税规则之前,确定外国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必须确定跨境交易中每个外国实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以确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征税。 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境外经营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82号文规定了该标准。允许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境外中资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确认为居民企业,并澄清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企业应从国内外来源获取收入82号文还规定,未在境内注册为居民公司的投资者应从居民公司获得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作为所得收益,并享受免税待遇。从Chi内不适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5号)。 )。 4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确定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有关款项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承认一家中资企业为非国内注册居民企业是税收的双刃剑。一方面,非居民注册居民企业对来自国内外的收入要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非本地注册居民企业由于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享有中国居民企业间免除股息等税收优惠待遇。此外,在复杂的交易中,例如国内公司在海外发行债券,每个参与企业具有不同的职能角色,并且其被识别为不同的税收居民身份将导致非常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上述考虑是双刃剑中除这两个因素之外的附加因素,因此,是否将其视为非本地注册居民企业成为多刃剑。实际上,税务机关对于将海外中资企业确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持谨慎态度。 (2)海外债券发行的反避税分析本文以国内企业的海外债券发行为例,境外债券发行的结构如下:投资者首先确定由中国居民个人纳税人设立的企业在海外投资的企业是否被视为投资者,并被视为非本地注册居民企业。根据82号文,境外中资企业应以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为主要控股投资者。目前,82号文未对“重大控股”作出进一步规定。如果中国个人居民纳税人不是主要控股股东,则由其投资的外国企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则可以视为非国内注册居民企业。由中国个人居民纳税人作为债券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在采用非居民注册居民企业的识别规则后,税法修正案反避税规则草案的相关影响如下:担保人1。境外投资公司对担保的跨境相关规定目前,国内公司在海外投资,通常在低税率的海外国家设立平台公司,公司将重新注册公司或直接投资平台公司,例如作为收购海外股权并认购额外股份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关于内资企业的对外担保是否构成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委员会申请或批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股的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担保取得境外所有权和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和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可以确认为境外投资,投资项目必须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核准。商业委员会。在此示例中,如果海外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不足,则将要求发行人采取措施以增加信贷。如果国内工业公司B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并向发行人提供直接担保,则该工业公司B的担保将被视为一项海外投资,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批准。商业委员会。为了避免政府的海外投资审批程序,工业公司B和发行人可以签署维护协议以实现一定程度的信用增加,但是工业公司B实际上不承担担保责任,而工业公司B没有担保责任。为此承担了税收负担。 2。海外担保人的税收影响海外债券发行人违约并触发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如果该海外担保人为非境内注册的非居民企业,该企业将债券利息支付给非居民投资者代表发行人,谁是扣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来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7号)根据担保合同,如果第三方担保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则被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仍应承担预提义务。另一方面,第4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注册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有关款项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立法法》关于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相对于37号公告,45号公告关于扣留非本国注册居民企业来源的规定是特殊规定,因此45号公告具有优先权。 。但是,应当注意,第37号公告和第45号公告适用于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前提,保证人应承担扣缴义务,而不是发行人。由国内居民纳税人投资的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可以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受控外国企业的有关规定不适用。 3。汇总个人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征询意见新增加的反避税规则对征收个人税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日益成熟,可以考虑采用个人所得税立法作为适当的参考。对于在海外发行债券的国内公司而言,反避税规则的实施将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无论如何,其发行无疑将为海外债券发行增添光明的前景。作者单位:金天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