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中国反避税法规体系正在加速【特别关注】中国反避税法规体系正在加速建立中国税务新闻网2018年10月12日星期五,周秀梅2008,国际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中建立的管理框架,这为我们与其他国家就国际税收立法进行对话奠定了基础。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宣布“中国支持加强多边反避税合作,并愿为改善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做出贡献”,使中国的国际税收职能更加明确,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特别是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的五年中,中国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步伐明显加快,形成了涵盖中国多种税种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的国际税收管理不仅提高了为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服务的政策实践能力,而且还积极参与了国际舞台上的全球税收治理改革,体现在税收实践中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对跨境交易征税时,防止和打击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通过差异化的跨境协调,消除投资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积极参与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改革了跨境交易的所得税实体的规则和程序,实施了税制改革结果,并实施了非居民税制在各个方面,已经发布了许多实体和程序文件,以逐步建立具有规范性,透明度,合规性和中国特色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在5年中,陆续发布了一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是中国BEPS行动计划的首项成果,在一般反避税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报告和数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为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创造了条件。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范了提前定价安排的管理,完善了谈判程序; 《调整专项税收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明确了反避税调查的实体和程序。 5年后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即针对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降低本人或者其关联方不合法的应纳税额的个人。原因;由居民个人共同设立的企业和在实际税负较低,没有合理业务需要,且未分配或减少居民个人应占利润的国家(地区)内设立的居民企业;个人从事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的业务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进行税收调整,以获取不正当的税收优惠。通用报告标准(CRS)的第一批信息交换正在临近,个人所得税法应引入反避税条款。五年来,中国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得到了全面加强。为了加强双边和多边税收收集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中国于2013年签署了《多边税收收集和互助公约》,并于2015年签署了《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中税收帐户信息的多边主管当局协定》。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尽职调查程序并规范举报行为,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三方共同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税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信息”。 2017年,中国签署了另一项多边税收合作的法律工具,即《实施与税收协定有关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为税收征管和合作提供程序和信息保障。管理。作为指导工具,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税收争端并影响税收协定的执行,进而影响中国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