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九种税收误解和法律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税收义务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股东的误解,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免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转让人无需向被转让人提供股权转让价款的任何形式的发票,但必须提供收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视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影响该案所涉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其他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案例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景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三岔湖旅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刘桂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包含《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号, 36)第二,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以0元转让股权的股东也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缴税,王女士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的股权(股东同意认购现金股本100万元。王女士占投资额的10%,应为10万元,实际支付0)被转让给刘先生为0元。认为股权转让的收益为0元,实收资本也为0元,无转让收益,应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是与ar于2014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0元。根据该物业公司2016年9月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为0。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0。43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核实转让收入,以个人名义支付所得税。为此,税务局局长王女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则报告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宣告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与该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股权转让收入被认为大大降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净资产核算方法,类比方法和其他合理方法核实股权转让收益。权益的原始价值是根据实际支付的款项与与权益收购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的。对于王女士的股权转让,房地产公司2016年9月的资产负债表报告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相当于净资产为3626。64元。作者特别提醒她以0元转让她的所有股权,这大大低于对应于她所有股权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她应核实此股权转让的收入,并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其转让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产权转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 《税法》(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时予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为股权转让收益。 4。纳税人终止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予退还。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实现收益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以取消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归还股权。这是另一次股权转让,对前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退还。作者特别提醒您,根据该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得到履行,则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向转让人支付了股权转让费,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当地工商部门。然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以取消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归还股权,并且对先前转让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将不予退还。 5。如果新股东以不低于资产净值的价格收购股权,而新股东以不低于资产净值的价格收购股权,则该公司原来的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权益。交易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收购公司股权后,关于将公司原本的盈余转增为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如下:(1)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者收购100%的股权被收购公司通过股权收购,股权收购的方式较早时,被收购公司原账面价值中累计的盈余,例如“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未转换的累计股本,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在股权交易义务中履行了所得税的支付。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余额的盈余转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以增加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新股东以不低于资产净价的价格取得股票时,企业原有的盈余公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获得的盈余公积中要转化为股本的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收购股权,则购股权价格减去原始股本之间的差额已计入公司原始盈余公积的股票交易价格中,分担新股东盈余公积增加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交易价格中不包括购买价格差额低于原始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而新股东取得盈余并积累股本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然后增加其股本的新股东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即,首先增加应纳税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增加免税盈余积累部分。 (2)新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其财产的原价为被购买企业的股权和相关税款实际支付的对价。 6。个人股权转让期间的违约金收入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866号:《关于在转让个人股权过程中从违约金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的个人因受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的流动性,应为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作者特别提醒,转让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当计入财产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缴纳。 7。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的十五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关于个人参与有股权的上市公司直接发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答复确认自然人苏宁环球公司的股东。公司参与苏宁环球私募的股权是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生的股权转让涉及次级税收义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个人同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的转移。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第一笔纳税义务。仍应依法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依法计算和支付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第二个应纳税所得额。投资银行法律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