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法修正案:引入反避税条款会带来什么影响?专家表示,该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反避税条款。如果最终通过,它将对高净值人群产生巨大影响。反避税已经成为国际税收治理的共识。随着CRS和BEPS相关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国进一步加大了反避税力度。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适时引入反避税制度。 CFP图表的重点:这些规则将影响所得税结构。该“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正案”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内建立反避税制度。它具有重大影响,值得我们注意。建立反避税制度,为企业所得税减免创造空间。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尽管两者都是直接税,但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公司所得税仍然是中间税。企业实际上并不是最终的所得税负担。与公司利益有关的所有实体都可以追溯到个人,个人就是所得税。税收负担承担者。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为中国今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提供了制度空间。美国的联邦税制改革可能为我们提供参考。尽管降低了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所得税的总收入肯定会下降。公司所得税税率下降后,公司收益增加,员工收入增加,股东利润也增加。只要美国拥有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反避税机制,企业所得税减税最终将在个人所得税环节中偿还。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是承担商业活动风险的主体,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过高,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使企业在财务上可接受的范围内做大做强,将是未来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反避税机制,以便为将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创造更多空间。引入CFC规则打击海外个人免税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已开始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在企业所得税一级,2008年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法规。这些法规在过去十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同时,许多中国居民个人通过在海外避税天堂建立公司而没有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但却在海外避税天堂留下了很多利润,并被推迟分配回国,逃避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责任,这已经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极大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类似于公司所得税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居民个人控制或由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共同控制的企业与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成立的居民企业不合理。业务需求,应归因于个人居民的利润未分配或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此处的税收调整是将未分配利润视为已分配在中国以纳税。当然,属于海外收入并已在国外支付的所得税可以从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以消除双重征税。引入反回避关联交易,关闭关联交易的收取和管理链。对于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仅包含公司间关联交易税收调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个人进行税收调整的权利,从而建立了完整的关联交易所得税控制链。当然,对于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制定规则时应特别注意,其一是防止双重征税问题,其二是防止不合理的规则实际演变为征收礼品税。引入一般性的反避税规定,以保护个人的税收权利,以便个人从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生产和商业活动,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换言之,如果个人实施了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并获得不当税收优惠,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纳税额。 。如果需要征税,应征税并增加利息。该规则的引入允许税务机关对通过非居民个人所得税间接转移中国公司股权的非居民个人的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通用反避税规则的出台,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设置了终极障碍,为我国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者:税务部集团合伙人赵国庆)提示:避税安排的常见风险激增《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确定中国纳税居民个人时间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且新的反避税条款这些条款将对过去非居民个人的避税安排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风险:避免税收居民身份规划根据各国现行法规,居民纳税人应在一个国家承担全部税收责任;非居民纳税人仅需承担有限的税款义务,并且仅对来自该国的收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介绍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最初的无人居住者是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无论是否有183天)都会对确定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进行调整,这使外国人更加难以通过税收居民身份来计划和实施税收回避安排。根据现行法规,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不超过90天,则属于中国税务居民。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中国居住183天的无住所的个人构成中国纳税居民。根据该规定,被派往中国工作且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个人,如果要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停留少于183天。那些使用集中式休假和其他方法来避免在中国形成税收居民安排的外国人的生存能力大大降低。不仅如此,那些移民代表外国公司在中国提供服务的个人也有被征税的风险。例如,张先生经常在移民后返回中国,在此期间,他被外国公司B雇用,并被派往中国的公司A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有关税收协定,乙公司派张先生到中国服务,在中国成立常设机构,并根据该常设机构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对乙公司获得的服务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当指出,许多非居民跨境关联交易已经移民到国外,并将通过关联交易将收入或资产转移到海外。例如,当非居民个人向国内关联方收取商品,租金,利息,服务费或技术使用费的付款时,他人为地提高了价格,但人为地降低了反向付款时的价格,从而转移了国内应纳税额收入出国,避免缴纳中国税。在这方面,《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独立交易的原则,其中明确规定:如果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没有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遵循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交易管理机制,具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参照目前关连交易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惯例,今后个人关联交易将纳入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监管。在低税率地区和具有特殊优惠地区的个人向非居民的付款更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焦点,而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可能会面临反避税调查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在国外间接转移国内财产《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性的反避税措施。非居民公司将国内股权间接转移到海外以避免支付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安排,这已成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监管。焦点。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缺乏相应的反避税规定,中国企业非居民个人股权的间接转让已成为避税安排的重要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税务部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被转移的中间链接公司是否具有经济实质是确定非居民个人是否具有纳税义务的关键。例如,2010年,三名在中国大陆的香港居民转让了其在中国香港的一家公司的100%股权,因此转让了该公司全资拥有的深圳子公司,从而获得了大量股权转让收入。深圳市税务机关反避税部门进行的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无人员,无收入,无手续费的空壳公司。其注册资本仅为10,000港币,所有投资深圳子公司的资金均由股东借入。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股权转让的对象为公司及其深圳子公司,标的为深圳子公司的住房和土地。那么,转让收益应在中国大陆征税吗?如果时装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有关政策》(国税函〔2011〕14号)。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深圳子公司的房屋和土地,股权转让收入的来源在中国大陆应在中国大陆征收。这是该国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国内企业的股权以征税的情况。 2015年,北京市税务局参照上述文件,对加拿大公民将股权间接转让给在中国的公司的收入征收4651万元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税务机关有明确的依据,可以避免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房屋财产,因此监督和管理必将更加严格。严格监管:隐瞒和虚假申报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由于立法不完善,信息获取困难以及征收和管理方法有限,中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基本上处于源头扣缴过程,造成大量税收损失这种情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首先,以非居民金融帐户信息交换和BEPS行动计划为代表的国际税收收集和管理合作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向其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海外税收相关信息的透明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自动信息交换,其中49个国家在2017年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而53个国家(地区)将在2018年9月进行首次信息交换(包括中国)。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8年7月5日发布的官方数据,截至2018年9月,包括瑞士在内的82个国家和地区将向中国政府提供金融账户信息。其次,国内立法逐步完善,跨政府合作提高了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出入境,收入和财产等税务信息的能力和效率。正在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将加强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支持与合作,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为重要内容。在大数据环境中,税务机关将不再难于获得与税收相关的信息,例如非居民出入境记录,银行存款,房屋财产和个人收入。有关部门还将把纳税人的税收合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激励或处罚。纳税人将为隐藏和虚假报告与税收相关的信息付出更大的代价。 (作者:曾立新,无疑,在《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正案》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中国对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 《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规则,使中国税务机关无法应对某些自然人的避税安排。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反避税规则,这将不可避免地改变这种情况。如何建立科学,完整,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规体系,将是今后几年中国财税部门要做的工作。作者经历了制定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主要过程。为了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我有以下想法与读者分享。分阶段完善反避税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overnight而就。在三十多年的实践基础上,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法规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实践和规则的改进是相辅相成的。在反规避实践的早期,这些规则是相对原则性的。随着实践的深入,该规则逐渐完善-在近20年的实践中,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行税法》中进行了“特殊税收调整”。 《关于调整实施办法的特别税收通知》(试行)》(国税发〔2009〕2号),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反避税工作,经过几年的经验积累,中国深入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以及20国集团(G20)国际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完善。自然人管理相对不足,不急于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原则上应制定骑士,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积累,然后不断完善,完善,最终形成了科学,高效,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法规体系。在中国30多年的反避税实践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在积极帮助和促进中国根据OECD规则制定和完善其反避税规则由于经合组织的反避税规则是从发达国家的角度制定的,因此如果完全复制,则很难维护中国的税收主权。例如,旧的无形资产规则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因此,结合实际经验,中国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提出了地理特殊优势等理论。 2012年,这些理论被写入了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在BEPS行动计划和G20税收改革中表达了我们的声音。结果,在中国的推动下,新的无形资产国际税收规则变得更加合理。这些理论已经反映在中国新一轮的反避税规则中,更好地维护了中国的税收主权。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还应根据中国的实际经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继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发展中国家可以提供经验教训以供参考。兼顾“引进”和“走出去”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去”。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在通过各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到海外的同时“走出去”。其中,相当数量的高收入者已经通过各种手段实现了避税。因此,在制定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过程中,应更加关注这些“走出去”的高净值个人。同时,有必要考虑“进门”的高净值外国居民的逃税行为,即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引入”和“走出去”都应被考虑并得到有效监管。尽快建立国际自然人跨境交易信息披露系统税收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有效信息。在个人跨境交易的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为了实现对自然人跨境交易的有效管理,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充分,详细的跨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随着在金融账户中自动交换税收相关信息(CRS)的实施,中国税务机关将获得大量的外部信息。税务机关只有在内部和外部信息的有效整合以及建立完整的自然人跨境交易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其他信息技术,以实现对自然人的避税行为。有效监管其税收相关行为。公司和自然人都存在避税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反避税规则,因此税务机关通常无法对自然人进行避税。此外,大多数反避税调查是由当时的国家原税务部门进行的,因此很难同时解决企业和自然人的避税问题。随着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实施,可以同时规范企业和自然人涉税行为,充分维护中国的税收主权。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时,建议充分考虑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联系,使反避税部门能够解决企业的避税问题。和自然人同时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 (作者:孔丹阳,第三届全国税务领导人才)中国税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