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成效,反避税处罚吗

提问时间:2020-05-19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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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19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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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传统的国际反避税规则不同,FATCA和CRS下的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以“金融账户”的核心概念为中心,所有监管体系都建立在“金融账户”的基础上。在合规的金融机构对他们管理的账户或产品进行分类并确定金融账户的范围之后,下一个任务是在FATCA和CRS下,账户持有人的概念没有区别。在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中,美国财政部的“ FATCA实施条例”以及OECD的“ CRS文本”和“ CRS文本解释”都有规定。在FATCA和CRS中,帐户持有人是指由管理该金融帐户的金融机构列出或标识的持有该帐户的人,包括(个人帐户持有人)和(实体帐户持有人)。因为FATCA和CRS中的“机构”是指除个人以外的几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会或其他法律安排,以及某些形式的组织,例如合伙企业或信托。示例1尽管金币属于“透明实体”或“无视实体”,但在判断金融帐户的持有人时,它始终是中国纳税居民,两者通过在泽西岛建立的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100%持有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B。假设公司B是FATCA和CRS的投资机构,则:由于公司B是投资机构,即金融机构,因此它需要确定其管理的财务账户的所有者,即权益或投资机构人民的债权。如果个人或机构(非金融机构)以代理人,保管人,授权签字人,投资顾问,中介顾问或法定监护人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持有金融账户,则该账户应属于FATCA和CRS规定的金融帐户,而不是代理商,保管人,授权签署人,投资顾问或中介顾问。当金融机构确定某个帐户由其他代理商持有时,
例如,在He和其他程序中获得的信息。例2小明的母亲董女士(10岁)在香港的XYZ银行开设了一个存款帐户,以免除小明的财务帐户状况。例如,由于特殊原因(例如房地产交易和法院判决)而开立了由特殊代理商持有的帐户。但是,如果金融机构(例如托管机构)以上述代理人,托管人等形式为他人的利益而持有金融帐户,则该金融机构应为该金融帐户的帐户持有人,而不是“其他”。示例3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是FATCA和CRS下的投资机构。 A公司的所有股权资产由B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的托管机构(金融机构))代表中国税务居民王小姐持有。然后在FATCA和CRS下:由于它属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因此有必要确定其管理的金融帐户的持有者,即投资机构的权益或债务权利的持有者。由于它属于托管机构(金融机构),因此有必要确定其管理的金融帐户的所有者,即托管帐户的所有者。那么每个联名账户持有人都属于该金融账户的持有人,只要其中一个联名账户持有人需要申报,该账户就属于需要申报的账户。然后,该帐户需要根据个人帐户和机构帐户的不同要求执行尽职调查和其他合规操作。小型企业主通常以夫妇,兄弟姐妹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开设联名账户。例4董先生和李女士都是中国纳税居民。 2x17,董先生和李女士在香港一家银行开设了一个联名账户,并存入了100万美元现金。然后,联合存款帐户的持有人是董先生和李女士。根据FATCA和CRS,拥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有权使用合同的现金价值(例如,通过保险合同获得银行贷款以及提取或退回以获得现金价值等)或更改保险受益人。如果没有人或无法确认使用合同现金价值或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对于投资机构,其管理的金融帐户是投资机构的权益或债务权利,因此帐户持有人是投资机构的权益或债务持有者。对于债权人的持有人,债权的定义可能因国家而异,因此债权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一般来说,投资机构的债权人权益持有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于股权,存在不同的投资实体法律,并且可能有不同的确定标准,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以下三类:��注:参见《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第1条第dd款,财政部的“ FATCA实施条例”第1。1471-1(b)(2)节和OECD的“ CRS文本”第8节E(1)段。信托的受托人属于CRS下的信托帐户持有人(投资机构类别),但是FATCA下各国的实施法规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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