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与参考作者比较:孔丹阳作者:北京税务局《国际税收》杂志第三条税务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之前的文章,由于缺乏反避税规则,使得税务机关无权安排自然人使用跨境交易来避税。许多富裕的中国人通过各种避税安排将资产或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以逃避中国的税收。 《 2017年中国税收年鉴》数据显示,中国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贡献率仅为20%,而美国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贡献率仅为68。3%1。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促进社会公平,让高收入者按照定量征税原则承担应有的税负,税务机关应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加强对避税的监管。安排高收入人群,切实打击避税。 1。中国自然人的主要避税模式(1)隐瞒居民身份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自然人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纳税。一些居民纳税人试图通过移民,购买护照等来掩饰其居民身份,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个人税收优惠。一些移民机构推荐各种移民项目作为avoid头,以避免统一的报告标准(CRS),帮助中国居民将其身份更改为非居民,逃避无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例如,许多富裕的中国人通过申请“香港专业人士”移民到中国香港。一些银行将在中国香港持有临时身份证的人识别为香港的纳税居民,并且没有进行CRS交易以帮助这些人逃税。 。 (2)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公司许多有钱人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将资产和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或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从而规避了在中国应缴的所得税。 (3)在修改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在中国的间接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法之前,尚无一般性的反避税规则,涉及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的税收问题在中国的财产(包括公司的权益)无效的规范。在许多非居民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但是,在过去与非居民个人进行这种交易时,我们的税务部门无能为力。尽管一些税务机关已对个别案件进行了探讨,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4)离岸信托,例如信托和保险,是许多有钱人选择的避税方法。通过将资产转移到海外避税天堂而建立的离岸信托可以帮助富人逃避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督,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此外,一些国家对自然人购买的保险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中国居民通过向海外保险公司购买保单来避税。 (V)转换收入的类型许多外国高管将本国公司应支付的薪水和工资转换为在海外支付的股利,或通过在避税天堂成立的咨询公司获得咨询费。由于具有非居民身份,海外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2。各国(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立法经验自然人反避税规则主要包括转让定价规则,受控外国公司(以下简称“ CFC”)规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些国家的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例如奥地利,以色列等,而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规则不涉及自然人,或仅对自然人有原则性规定。在许多国家,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于企业和自然人的所有领域和所有类型的税收。尽管一些国家/地区制定了一般性的反避税规则,但没有针对自然人的书面规定,但存在判例法,例如丹麦,挪威。在许多国家,CFC规则适用于公司和自然人,例如美国和南非。 (1)美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美国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组织和团体之间的交易,不涉及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和团体之间的交易。美国CFC规则适用于公司和自然人。美国。美国CFC规则中的“股东”是指拥有或被视为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美国人。这里所说的“美国人”包括直接,间接或假定拥有CFC投票权10%或以上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家庭合伙企业,国内公司以及国内信托和房地产。此外,美国纳税人拥有严格的海外收入申报系统,必须声明FBAR表格(外国银行或金融帐户报告)以其名称披露所有海外金融帐户。需要申报FBAR表格的美国纳税人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纳税居民以及美国合伙企业和信托。 (2)在某些亚洲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日本的转让定价规则不适用于自然人,其税务机关认为,大多数跨境交易为避免税收而进行的交易都是公司法人之间。日本的CFC规则适用于公司和自然人。如果个人将资产转让给低税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并据此做出避税安排,则税务机关将对法人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韩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转让定价条款。但是,税务机关有权对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个人获得的不当税收利益进行税收调整。韩国上市公司最大股东的居民将其股份转让给海外关联公司并通过非账户交易进行出资或转让时,应遵守独立交易的原则。为了申报个人收入,居民纳税人必须申报其全球收入并缴纳税款。 2018年在中国香港颁布的《税收条例》第6号修正案纳入了转让定价规则,提高了转让定价规则的法律水平。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税种,包括利得税,工资税和财产税。中国香港没有CFC规则。通常,反避税遵循物质比形式重要的原则。对于唯一或主要目的是获得税收优惠的交易,税务机关可以应用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税收调整。 (3)其他国家的有效措施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潜在的恶意或滥用税收筹划信息,因此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地区引入了强制性披露规则,要求纳税人和计划者向税务机关披露避税计划。英国的强制性披露规则包括个人所得税避免计划的披露要求。新西兰对个人海外投资基金,信托和融资安排有特殊的反避税规定。三,关于建立中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建议(1)提高反避税的一般法律水平,以实现对交叉税种的有效监管,涵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避税安排,应提高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法律水平。制定规则,在一般反避税领域有效地将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联系起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制定了关于房地产非直接转移股权间接转移的有效管理规定。中国公司由非居民企业组成。引入了相应的制度,以规范非居民个人财产在中国境内间接转让(包括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并从公司和自然人的角度全面解决与税收有关的问题。 (2)建立个人所得税的有针对性的转让定价规则大多数国家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转让定价规则。有些国家即使有,也有更原则的规则。与企业转让定价相比,自然人的转让定价具有自己的特点。企业通常将运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并通过转让定价实现避税。但是,自然人使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包括股权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和高附加值劳务收入中。因此,自然人转让定价规则不应简单地复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它应侧重于交易的规范,例如股权转让,特许权使用和高附加值的劳务服务。这些交易的定价通常是反避税工作的难点,也是个人所得税转移定价应重点关注和规范的领域。在制定个人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的早期阶段,可以结合已出现的案例来制定针对关键交易和关键人员的目标管理规则。随着我们不断积累自然人的反避税管理经验,我们将考虑制定相对系统的个人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目前,我们可以从韩国关于必须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份转让给海外关联公司的规定中学习。 (3)应建立涵盖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CFC规则,以修改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需要说明的是,由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构成控制的外国公司,并阐明了间接控制,控股和多层结构的方法。显然,中国居民在国外设立的信托是一家受控外国公司,中国居民从海外信托获得的分配应视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税务部门很难及时掌握信息。为了对自然人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并与税收诚信机制挂钩。另外,我们应该借鉴英国的惯例,建立适用于企业和自然人的强制性披露制度,以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和自然人的避税安排趋势。税务机关将结合自动交换CRS税收相关信息,建立全面,及时的个人海外税收相关信息网络,以实现对自然人特别是富人避税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