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

提问时间:2020-05-19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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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19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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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加速了全球公司所得税税率的下降趋势,但是公司所得税收入对于政府财政仍然非常重要。面对财政支出的压力,在设计公司所得税时,各国政府必须做出选择,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改善其税收政策和税收,保护其税基不受侵蚀,并提高其言论权在国际税收中。本文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评估美国的国际税收改革和经合组织的反避税规则。第二部分简要分析了数字化下的税收挑战。第三部分阐述了国际税收秩序的重构以及中国应扮演的角色。本文末尾给出了一个简短的建议。 01美国国际税收制度的转变和发达国家反避税的趋势2017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减税与就业法》。公司税法案的两个最重要的内容如下:1。为了提高美国的国际税收竞争力,公司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已从35%降至单一税率21% ;第二是将美国个人原则的公司税制转变为地区性的有条件公司税制。美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降低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转移到海外的热情,并鼓励将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收入汇回国内。此外,TCJA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定义,并对防止美国和外国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制定了法规。为了防止从被动收入和高流动性收入中转移利润,制定了关于美国跨国公司无形资产(GILTI)和外国来源的无形资产(FDII)的全球低税收入征税的法规。此外,对在美国设有子公司的外国跨国公司征收税基侵蚀反滥用税(BEAT)。为了实施地区税制,TCJA包含了一项免税条款,该条款对这些公司的美国股东所获得的股息进行了100%的扣除。参与免税将取消对美国公司的国外利润征收的额外税款。此扣除仅适用于美国国内公司。根据规定,要获得扣除股息的资格,美国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拥有受控外国公司(CFC)10%的股份(投票权或价值),并且*持有366股天(持有期限要求)。如果收到的股息(或任何形式的混合股息)可以在国外获得税收优惠,则不能扣减。
TCJA还制定了一套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以减少递延税款,防止税基侵蚀并将投资带回美国。这套新法规通过制定海外法规(例如GILTI和BEAT)并扩大CFC法规的适用范围来保护美国的税基。 GILTI是一种新的外国收入类别,包括来自投资外国资产的公司的收益(回报率超过10%),每年必须缴纳的全球最低税率为10。5%至13。125%。 GILTI信用额度限制为80%,无法结转。该税是在集团一级计算的,适用于有净收入的情况,而不是存在亏损的情况。 GILTI是保护美国税基的最低税种。 BEAT旨在打击美国收入剥离资产减少的情况。该税收针对前三个纳税年度总收入至少5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向相关外国公司的付款导致了税基侵蚀。除了新税制的永久性功能外,TCJA还征收了一次性税,以过渡到地区性原则体系。这个想法是,当过渡到领土原则体系时,有必要对美国跨国公司在国外持有的所有递延收入征税。流动资产的税率为15。5%,非流动资产的税率为8%。从政策的角度来看,随着过渡税的产生,税收合规的负担也会增加。这是因为跨国公司必须确定自1986年以来的先前应纳税收入额和对海外资产征收的税额。TCJA旨在保护税基,解决递延税项问题,并提供激励措施,促使公司将投资重新投入到税法中。美国。但是,该法案生效后一年多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美国跨国公司的逃税行为仍然很普遍。美国有60家财富500强公司在2018年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国际商业机器(IBM),亚马逊,Netflix等在名单上。特别是耐克公司的利润在过去五年中翻了一番,但实际税率却大大下降了。此外,即使部分回国资金被用于回购公司的股票,跨国公司也没有像特朗普政府所预期的那样汇回海外ho积的收益。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尤其是自21世纪初以来,大多数OECD成员国的公司税制已转向地域性税收原则,而不是采用“个人”或“全球”税收模式。
公司税制向地域转移的目的是减少税收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阻碍,提高跨国公司总部的竞争力,从而吸引资本和人才,并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的目标。作为建立公司税制领土原则的一部分,为了保护国内税基不受侵蚀,各国制定了反避税规则,以确定是否以及何时可以使外国利润免税,并且还制定了并加强了限制潜在利润转移的规定。一般来说,地域性公司税制的反避税规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所谓的“免税参与”,这是建立地域性公司税制的原因。它们允许公司从国内应税收入中排除或扣除来自外国子公司的国外利润,从而从这些利润中免除国内利润。相反,个人原则的公司税制几乎没有或几乎没有参与免税,并将这些利润纳入国内税收。在经合组织的36个成员国中,有31个成员国为股息收入提供了一些免税或减免,有24个成员国为资本收益提供了免税或减免,有23个成员国提供了免税或减免的税收。尽管大多数成员国已经制定了参与豁免规则,以废除对外国利润征收的国内税,但这些豁免并非没有限制。经合组织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例如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子公司税收负担水平,是否在“黑名单”国家等,以确定是否应将外国利润汇回其母公司缴纳税款。 。第二是CFC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国内跨国公司利用高流动性(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和某些业务安排来避免国内税收负担。他们的工作方式是确定什么是“受控”外国公司,以及何时将这些受控公司的国外收入归属于国内母公司的应税收入。 CFC规则在整个OECD中非常普遍。仅瑞士没有任何正式的CFC规则。尽管一些OECD成员国在1970年代制定了CFC规则,但大多数成员国根据OECD BEPS项目在2015年提出的建议制定或修订了规则。最后,对利息扣除有限制。这些规则用于防止国内外公司使用利息费用减免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管辖区。尽管这些规则不会直接影响跨国公司在国外司法管辖区获得的利润,
旨在防止重大税基侵蚀。利息扣除规则可以视为对CFC规则的补充。 CFC规则仅适用于居民公司,而利息扣除限额适用于所有外国和国内公司。在36个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有33个成员国对利息费用的扣除施加了某种形式的限制。 23个成员国采用了稀疏的资本规定,限制了跨国公司对利息的扣除。近年来,各国引入了更广泛的利息扣除限制。这些限制有时被称为“资产剥离”规则,并将利息扣除限制在一定的收入百分比内。二十个成员国有这些规则。例如,英国将公司利息扣除额限制为税前利息和收入(EBITDA)的30%。该标准由OECD在BEPS项目中制定,并通过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实施反避税指令(ATAD)而成为强制性标准。尽管参与免税,CFC规则和减免利息限制是税制和反税基侵蚀政策的领土原则的主要支持点,但一些国家还有防止税基侵蚀的附加规则。这些政策中的许多新法规直到最近才得到颁布和实施,其中一些新法规是为了实施OECD BEPS项目的成果而制定的。例如,国家/地区已开始采用国家/地区报告系统(CBC),该系统要求公司将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的利润,销售,员工人数和所缴税款等信息报告给税务机关。包括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在内的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独特的法规来防止税基侵蚀。 2016年1月,欧盟提出了一项提案,将一些防止税基侵蚀的措施纳入欧盟成员国的税收体系,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反避税指令建立了直接影响欧盟市场运作的避税规则。反避税指令中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措施包括:1。离境税规则:旨在通过资产转移或寻求更优惠待遇防止企业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其他策略回避。 2。 CFC规则:旨在防止公司通过其在国际避税天堂的子公司转移应税收入。 3。混合错配规则:旨在防止公司通过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立法从不同的交易法和税收待遇中受益。
5。利息扣除规则:旨在限制允许的利息扣除,避免资本稀薄和资产剥离,并控制使用利息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而无需纳税。根据欧盟的要求,ATAD于2019年1月实​​施,欧盟成员国正在继续努力将该指令纳入其税收体系。 02税收和数字化数字化对税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影响了国内外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新的工具,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数字税收的问题已经从软件税收,电子商务税收,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以及当今数字经济的税收困境中解脱出来。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似乎可以在多个层面上解决。一方面,在经合组织(OECD)的支持下,所有国家共同努力,就数字商业世界的新国际税收规则达成共识。跨国公司的利润应由发生经济活动的国家和创造价值的地区来确定。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正在通过国家一级的单方面行动方案来破坏这一进程。在中层,美国威胁要对单方面采取行动的国家采取法律行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是经合组织税收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关键方面。经合组织在BEPS项目行动计划1的最终报告“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指出,问题在于数字经济的许多关键特征,尤其是与流动性相关的特征,可能导致侵蚀和侵蚀。利润转移,对直接税和间接税都有影响。自2013年启动BEPS项目以来,经合组织一直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在经济上实现数字化,解决这一挑战应改变现有的税收规则,而不是引入特殊的“数字税”。经合组织于2018年3月发布了有关该主题的“中期报告”。该中期报告以2015年行动计划报告为基础,对各种数字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描述了数字化商业模式的主要特征。市场。
该报告提议到2020年制定一项全球可接受和一致的计划。但是,一些国家正在采取完全不同的单边路线。在2019年1月,经合组织举行了关于税收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会议,以发布“应对数字税收挑战的政策说明”。一方面,它侧重于如何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划分跨国公司收入的税收权的现有规则,包括传统的转让定价规则和独立的企业原则。可以修改现有规则,但是必须考虑数字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包容性框架将基于无形资产营销,用户贡献和重要的经济存在的概念,以及如何将这些概念用于现代化国际税制和解决数字税收挑战。另一方面,它旨在解决剩余的BEPS问题,并将探索为不对收入征税或征收非常低税率的司法管辖区提供补救措施的规则。包容性框架已在更详细的咨询文件中澄清了这些建议,并征询了公众建议,以确保它能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中受益。在2019年6月于日本福冈举行的G20财长会议上,经合组织秘书长为他提供了关于就基于共识的长期包容性框架达成共识的最新进展。自2018年以来,包括奥地利,法国和西班牙在内的十几个成员国已经实施或起草了单方面立法以对数字业务征税。这些建议的目的是对即使没有实体也有收入的国家/地区的数字业务征税。与防止税收基础侵蚀的其他法规不同,这些税收仅针对特定的在线公司(主要是美国公司),其中包括数字广告,在线市场和在线平台用户销售数据。因此,美国政府针对这些国家的数字税收计划遭到了严厉批评。此外,鉴于某些成员国对欧盟临时数字服务税的阻挠,欧盟取消了数字服务税计划。同时,澳大利亚也拒绝征收数字服务税。 2019年2月,经合组织开始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数字经济有两个独立的支柱。第一支柱旨在重新设计国际税收规则,以改变跨国公司的税收状况。第二个支柱包括全球最低税收提案和基于防止税基侵蚀的税收提案。在经合组织实施BEPS行动计划后,许多国家
第二支柱政策将成为各国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更有力工具。正如经合组织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税收政策制定者正在努力建立规则,为企业提供确定性,同时也认识到周围的世界正在不断变化,并且常常以不可预测的方式变化。我们期待经合组织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最终的数字税收计划。03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和中国的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进入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发展的新历史时期。国际秩序的转变和重塑。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等许多新兴市场经济体已融入全球化浪潮,其实力迅速增长。他们重写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和整个世界的发展,标志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已开始发生创新性变化。税收是全球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经济规则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手段。税收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始的国际税收秩序处于主导地位发达国家正面临严峻挑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经合组织以及一些地区税收组织和有关国家都在寻求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改善全球税收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果。一种是在BEPS行动计划中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就BEPS行动计划达成共识。通过经合组织和各国在过去两年中的努力,《 BEPS行动计划》已经发布了最终结果,并为实施BEPS成果建立了包容性框架,这是国际税制改革中迈出的重要一步。第二,税收透明度取得了长足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有近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到2017年或2018年实现自动信息交换,并且已签署多边税收管理互助公约的国家范围进一步扩大。积极开展审查监督工作。第三,在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能力建设方面,近年来,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开展了各种税收援助举措和项目,得到了发达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回应。作为全球公认的治理平台,
我们应在改善全球税收治理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不断扩大和深化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促进建立公正,公正,包容和有序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各国在吸收BEPS的结果的基础上,采取了防止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措施,例如一般的反避税措施(GAAR)和特定的反避税规则(SAAR)。当前,国际社会的共同行动和单方面行动是齐头并进的。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为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提供了机会。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的六年中,中国与共同建立“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的贸易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投资额超过800亿美元。与沿线国家建立了82个海外合作园区,成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创造了近30万个本地就业机会。截至2019年4月12日,中国已与126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74项“一带一路”联合建设合作文件。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这一困境为全球化的再平衡提供了解决方案,并注入了新的动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税收已成为影响跨境贸易和投资以及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重要因素。跨界生产要素如技术自由流通的重要保证。有效利用各国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合规性,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解决税收争端以及有效预防税收风险,税收协调和税收合作日益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在发展状况,经济水平,税收制度设计,税收征管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在税收协调与合作中面临巨大挑战。但是,发展税收合作,加强政策沟通,增强税收征收和管理能力,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务机关的广泛共识。和路”。在过去的六年中,“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特别是多边机制,即建立税收协定以外的国际税收合作多边合作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共同讨论,建设和共享”的原则指导下,
它将有效地弥补联合国,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和其他国际组织在提供国际税法等全球公共物品22方面的不足,并继续以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促进国际税收秩序的发展。 。发展中,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中国在全球事务中的影响力长期以来一直“不是今天的今天”。自2016年以来,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30%,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引擎。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应该而且可以在包括税收在内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显示出更多的大国可以发挥作用,“一带一路”倡议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突出了大国的力量,以新思路,新方法,新方式积极参与和促进全球公共物品供给的增长。标准,并促进建立新的国际投资,新的贸易和税收秩序。 04转向领土的提议已成为发达国家公司税收的主要趋势。在转向地域税制的过程中,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建立了许多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的做法,以保护其金融权益,防止税基侵蚀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公司。作为数字大国,中国不能盲目地遵循经合组织在数字税收领域的经济数字税收计划,不仅应作为制定国际税收规则的旁观者,而且应积极采取行动进行全方位的数字税收中国面临的挑战。考虑并制定可行的政策措施。国际税收治理的重建要求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并逐步从“收件人”转变为“规则制定者”。 24。中国需要充分利用全球和区域税收征管论坛,经合组织税收征管论坛,国际平台,如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二十国集团峰会,一带一路峰会和金砖国家税务局局长会议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声音,并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国际税收秩序。 《国际税收》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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