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用避税岗进行避税的法律措施,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

提问时间:2020-05-19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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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19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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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如今,所有大型企业在避税方面都发生了政变,不得不羡慕会计师的大智慧。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会计师,可以帮助公司合理地避税是王。好吧,在避税方面,大型企业正在相互竞争。甚至有更多使用关联公司避税的公司。下面的编辑器将带您了解使用关联公司避税的主要方法和方法!在中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下属企业之间的联盟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法律现象,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实际上,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这种现象。在英美两国,最早且最常用的是“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公司”(subsidiaries)。但是,此类名称最多表示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此外,这方面的法律仅存在于法理学中。当前在美国,已经使用了诸如“公司系统”和“关联公司”之类的术语,但是这些概念仍然缺乏特定的法律内容,这仅表明存在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法国法律文件中出现的“社会团体”也缺乏这种工会形式的定义。因此,这个概念的定义仍然模糊。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业企业的组合才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正式的法律定义。最重要的表达形式是Konzern或关联公司(verbu wdene vnternehmn)-集中管理几个合法独立公司的术语。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具有共同关系的合法独立企业。在日本法律中,尽管附属公司未出现在基本法中,但它们在财务报表规则中做了更详细的解释。 《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家公司实际上拥有另一家公司20%以上但不到50%的投票权,
《财务报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提交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和财务报告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时,公司被称为“关系公司”。换句话说,关联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所谓的关联公司的总称。中国台湾地区已经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的概念,这也与日本的使用相一致。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亲子关系和股份关系的公司联盟的总称。立法还直接使用“相关企业”作为其相关企业法的正式名称。 (注:石天涛:《关联企业概念的法律观点》,《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在我国,关联企业是我国的法定用语,自7月1日起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现。 ,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律的执行规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具有以下一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 3。与利益相关的其他关系。如何定义上述“关联关系”成为识别关联企业的关键。这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也是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一个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即关联企业: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达到25%或者更多;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人占25%或更多的股份;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资金占公司自有资金的50%或更多,
包括家庭,亲属等。(注:国税发〔1998〕59号《下属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规定》。)目前,下属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和手段。不断地进行翻新,这已引起世界各国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归根结底,企业之间的联系,私法赋予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和权利,税法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都为企业提供了可选的法律空间。避税。成为可能。那么,什么是避税,其本质是什么?联营企业有哪些避税方法和方法?作者进行以下讨论:(1)避税行为及其性质避税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一些学者认为:“避税通常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税法所允许的方法作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或减轻税收负担而不违反税率的目的。税法的规定。” 。 (注:刘建清:《避税的启动及其法律特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避税是指利用税法漏洞,纳税人的缺陷和某些手段,通过安排商业和金融活动,以实现具有最低税收责任的经济行为。 (注:陈松林:《避税与逃税》,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我国台湾的学者认为,纳税人采取明显,非常规的安排来逃避或减少其税收义务作为税收。回避。 (注:葛克昌《税法的基本问题-财政宪法》,台湾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关于避税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上是纳税人在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利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注:刘建清:《避税行为的启动及其法律特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存在税法的情况下,纳税人有可能作出其规定。纳税状况纳税人在选择纳税人时会选择尽量减少税收负担。(注:刘建清:“避税行为的启动及其法律特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一号) ,1997年。)由于它不直接与该国的相关税收法规联系,因此属于法律行为。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一些学者认为,避税的实质是“滥用除税法以外的法律所赋予的法律事实构成规避税法的自由”(注:葛克昌,《税法的基本问题-金融宪法》,台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1页。)是非法的。除税法外,此处的其他法律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人们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形成自由的法律事实的滥用者具有可预见的可能性和可计算性,这些可能性和可计算性是基于相当大的法律事实来纳税的。” (注:葛克昌的《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纳税人争辩说,他们选择的私法形式不应该征税。要求;但根据其实际经济效果,应分担合法的税收负担。”(注:葛克昌,“税法的基本问题-财务宪法”,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页21-31。)“税法不询问私法的出现,税法不询问为什么私法说:“仅关注当事方在宣布后在私法中的经济影响(是否有税收原因)。如果税法有要求,则不是经济观察法与法律相违背,而是符合法律完整性的税法观察法。对税法的解释不应受到限制。当事人的法律形式,应根据负担负担f遵守法律诚信。 “(注:葛克昌,《税法-金融宪法的基本问题》,台湾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对税法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意思,而应仅限于字面意义。从整个法律制度和立法目的进行解释,作者同意后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滥用私人权利来逃避公法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是非常有害的。 (2)联营公司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从理论上讲,联营公司分为涉外联营公司和境内联营公司,但它们都有避税的可能,方法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的避税手段和方法较为隐蔽,复杂,典型,外国人通过关联公司避税的主要方法和方法有:1。高价进口和低价出口和企业利润转移; (二)提高进口设备价格,人为增加固定资产投入,避免税前避税; 3。外国方的使用作为投资者投资公司项目,故意增加项目报价以从中获利,
通过支付大量利息来转移利润,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税收; 5。延长资本期限,但按面值分享利润; 6。虚增支出,转移利润; 7。转让专有技术转让费至设备价格,避免预付所得税增加;八,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将人工成本转移到物资中,以扩大扣除额,并以第三方名义单独设立承包工程,以免纳税;整合零法等措施,反复享受税收减免; (十)推迟还款和控制利润; 11,削弱股权投资,提高贷款融资率; 12。利用国际税收合作中的漏洞避免税收等。 (1)联营企业避税的危害联营企业避税的危害是巨大的,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1。避税会导致政府税收大幅减少,并影响该国的财政能力。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更多的企业将从事避税活动,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二,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收负担的​​巨大差异,违背了“公平税收负担,平等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影响了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免税收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中国税收主权,造成中国投资环境不佳,投资回报率低的幻觉,影响了我们的声誉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在中国。 (2)联营公司避税的法律对策联营公司的避税,一方面,必须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能够利用。另一方面,有必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从外部进行规范。 1。完善反避税法规(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税收通则》第42条规定,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自由而规避和适用税法。滥用者根据与经济事件相对应的法律事实确立索取税款的权利。 (注:葛克昌《税法的基本问题-财政宪法》,台湾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避税行为得到了明确规定。当前,中国的避税立法,识别和规范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仍然空白,亟待填补。作者的建议:建立特殊的反避税条款,并采用归纳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关于避税行为的定义和规定的一般规定,
尽量减少避税的机会。这为特定的执法活动提供了基础,并有效地遏制了避税。 (2)修改和完善原来的立法。例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可以将“从获利年度开始”的减免税改为“从生产或营业年度开始的减免”。以缩短结转亏损的期限。当前的税法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年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继续弥补五年。这项规定显然太长了,建议将其修改为三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为加强对老企业的监管,假冒新建企业骗取第二次减免税待遇,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营业登记等,试图弥补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工作(1)扩大税收稽查队伍,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在人员和组织上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将加强现有人员的在职培训;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团队的素质,将实施评估和竞争上岗制度。在现行征管模式下,适当调整税务机关的分工,加强税收检查。 (2)加强纳税人的全部举报义务和举证责任。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应纳税事项,不得隐瞒或者省略。它承担了关联公司之间业务交易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和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对于有形财产的买卖,有必要提供品牌意识和关联公司之间买卖的商品(产品)的知名度,每个关联公司的功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的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水平,性能和定价方法等材料;对于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交易中涉及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区域范围,授权范围等),必须提供排他性,并在其维持时间,劳动价值等作为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财产等材料而获得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构成和付款方式;提供劳务,需要说明下属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真正使企业受益,所付劳务费的标准是否合理,以及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材料;筹集资金
(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规定》(试行)。)(3)对涉嫌避税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和审计。通常,它可以包括:生产和运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有大量业务往来的企业;长期亏损(连续亏损少于两年)的企业;规范企业;利润突飞猛进的公司(指在来年赚钱或亏损的公司,这违反了获得经营利益的惯例);与位于避税天堂的关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利润率低于同行业的公司(与该地区同行业的利润水平相比);在集团公司内,利润率低的公司(即与关联公司相比利润率低的公司);巧妙地建立名称,即向关联公司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公司;减免税期届满或者因避税而利润大幅下降的企业以及其他涉嫌避税的企业。 (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规定》(试行)。)通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国内异地调查,价格信息查询与检索,境外调查和核实其应纳税事项的其他方式。 (四)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使其涵盖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纳税的收缴和核查,中止报告和逾期催款和收缴,到检查税务检查对象以及查询有关纳税人的各种信息和信息等。由计算机处理。统一合理地选择高级实用模型,以优化工作主机系统的方向。 (注:姜蓉,陈治平,方长飞:《新纳税指南》,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年版。)通过各种途径,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收费等信息资料。征收标准,积极并及时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建立联系,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为查处避税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