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云婷说|陈斌:公司“走出去”如何解决四大税收问题?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但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税收环境,严格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充满巨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如何尽可能规避税收风险已成为企业“走出去”的巨大挑战。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走向全球”的公司需要从战略角度仔细审查税收风险,并制定合理的风险预防措施。看看蔡云婷的““一带一路”金融与经济发展研究”文章的第15条,“如何解决四个主要税收问题?企业“走出去”时如何解决四大税收问题?陈斌文章1。“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1)税收管辖权的重叠风险目前,沿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实行收入来源管理和居民(公民)管理权,结合双重管辖权标准,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单一收入来源的管辖权,包括马来西亚,文莱,科威特,卡塔尔,黎巴嫩,巴林,叙利亚,巴勒斯坦和其他国家/地区,中国也实行了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因此,“外向”企业经常因东道主重叠而面临来自海外税收重复的收入(2)税收制度差异的风险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很大。走出去”的企业没有所在国的税收制度的”足够的知识和失败作出投资决策前做出合理的税收计划,将有税务风险很大。一般而言,所得税和预提税是“走出去”企业税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从企业所得税率的角度来看,沿线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名义标准税率不超过20%。在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不丹,以色列和巴林这八个国家中,仅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很高(25%)。根据中国的“逐个国家”限制信用制度,来自低税国家的中国企业的收入需要在中国支付,而它们在东道国没有享受低税率的好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收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在10%至20%之间。与中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大多数国家/地区通常享有5%的优惠税率,介于10%和10%之间,但该协议通常要求持股比例。如果“走出去”的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持股比例不符合协议的要求,将无法享受优惠的股息税率。 (3)转让定价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使用转让定价避税几乎是跨国公司的普遍做法。但是,还应该指出,为了保护国家税收权益,许多国家已经采取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审查和管理。反避税行动使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避税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走出去”的企业必须充分预期各国对转让价格的审查和调整的范围和强度。转让定价法规中的国家/地区规定,如果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减少一国的税收优惠,则该国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风险和税收信誉将丢失。已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大多数国家/地区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披露与外国公司的关连交易,每年准备并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信息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他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因此,随着转让定价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监管的加强,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对转让定价合规性和数据准备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四)税收协定风险“走出去”企业普遍享受东道国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在投资之前,有必要注意东道国与中国是否已签署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中国是否已安排税收优惠。如果我国与东道国未签订税收优惠协定,那么东道国的“走出去”企业就无法真正享受到东道国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目前,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的54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仍有10个国家尚未签署(中国与柬埔寨之间的协定尚未生效),在已签署的54项税收协定中,适用双边税收减免规定的国家为: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文莱,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阿曼,科威特,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黑塞哥维那,黑山,柬埔寨等16个国家。授予中国单方面免税额的国家包括新加坡,阿联酋,波兰,叙利亚和匈牙利。 2。税收风险对策(1)建立税收风险意识“走出去”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可能面临的各种税收风险。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在遵循国际税收规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建立了一套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包括税收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以提高税收风险防范能力。效力。在投资评估阶段,公司应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分析税收风险的成因,税收风险的严重性及其对公司总体税收负担的影响,为制定相关措施奠定基础。预防税收风险。在制定预防税收风险的计划时,我们必须在法律上寻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利益,而又不影响公司的国际业务战略。 (2)掌握东道国税法的企业在“走出去”之前需要做“功课”,要深入研究和掌握目标国的税法和相关的投资政策,特别是税收制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方式。获取目标国税收信息的方法包括:在目标国政府网站上正式发布的法律和政策;国际知名的信息提供者,例如荷兰财务文件办公室的信息产品;并利用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聘请国际中介机构(例如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来设计跨国税收策略。 (3)使用税收协定避免税收风险并“走出去”的企业必须特别注意税收协定。一方面,税收协定可以用来避免双重征税。由于企业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为避免重叠的税收管辖权导致双重征税,“走出去”的企业应掌握税收协定的内容,力求享受条约中的优惠条款。越多越好;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使用税收协定申请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与税收有关的纠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反过来,它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或其他税收歧视待遇。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税收协定,可以提出启动相互谈判程序以最大程度降低税收风险的要求。 (4)使用预先定价来减少和控制转移定价风险预先定价是目前相对先进的方法,可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并避免税收风险。 “走出去”的公司可以向两个或多个国家/地区申请提前定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后,便可以有效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当企业采取先期定价措施时,首先,在全面了解中国和投资对象国的转让定价规定的基础上,应审查和评估企业的跨境交易行为的定价政策,以及怀疑它不符合商业惯例,并且存在避税行为。以减少应税所得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安排应予以修改或停止;其次,在“走出去”之前,企业应根据市场和经营信息合理规划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计划。根据独立交易的原则,可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并可以寻求全球转让定价方案的一致性。 (五)履行举证义务和数据准备工作几乎所有国家的反避税法规都要求企业作出关联交易声明,并准备同期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同期的材料准备为企业建立了“安全平台”。企业提供的用以证明其跨境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信息越具体,他们越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面对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风险较低。如果确定“走出去”企业为反避税调查的对象,则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所需信息,合理证明和捍卫,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税收。当局对公司的交易行为的认可,尽可能降低税收风险。注意:在本文的编辑过程中,原始引用和参考文献已被删节。 【简介】陈斌,女,博士。经济学专业,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学研究中心副教授,财税学院副所长,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税收理论与政策,国际税收,税收改革,税收管理。近年来,他在“税收研究”,“国际税收”,“金融与贸易研究”等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了许多学术论文,并参与了《国际税收》等许多教科书的编写,参加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如“新常态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互动机制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基本分析,不对称性和政策启示”等。省和部级课题,例如“地区可持续财政政策研究”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财政政策研究”。推荐阅读:※※※-END-云顶之路,纵横金融政策解读,热点分析生活不仅是诗意与距离,也是心灵与世界。会计审计|财务税收|经济管理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