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投资或经营的几种特殊形式,主要包括:①个体工商户; ②农村承包家庭;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④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对法律主体进行规范。作者总结如下,以方便学习和使用。 ①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是指从事工商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然人。对于这种法律主体,如何承担外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首先,如果个人在经营,债务是由个人财产承担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单个自然人应对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二,由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家庭财产负担。此处所说的家族企业是指家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参与商业活动的人。尽管一些个体工商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其他家庭成员参加联合经营,则该家庭成员应属于该成员的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所有诉讼成员均可成为诉讼中的被告人以承担外债。第三,如果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是个体经营还是家族经营,法律规定应使用家族财产来承担债务。这是为了平衡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②农村承包家庭。对农村承包家庭的债务承诺。农村合同经营户不是非法人,而是一种特殊的主体。承包商是自然人。大多数农村合同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权证书仅指定一个家庭成员的姓名,而实际上是该家庭的其他成员。它还参与该行动,法律规定“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民财产应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是家庭成员,例如已婚女儿,为国家公务员学习等,但尽管他们在户口簿中有名字,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这项业务。其余成员将承担外债。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特殊法人。一般来说,公司成立后,投资者的投资额是有限的,但是,由于中国现实生活中缺乏诚信制度,为防止诚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作为自然人的股东也应为其债务和个人财产承担无限的清算责任。 ④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是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形式。独资企业产生的债务应由企业组织的财产清偿,但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或创始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从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的法人,原则上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这要求自然人在投资业务活动中真诚地进行经营,否则存在无限责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