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它已经在中华民国中了,但不称为个人所得税。所谓的工资薪金税
1949年后,中共上台,并于1950年决定延长中华民国的工资薪金税,但由于它是低工资制度,因此已经实施。尚未征收。
到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或者因为工资很低,并且没有征收税款。
直到1986年9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巨大变化。 《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
才正式开始。
1993年10月31日,根据《税法》的修正案,所有中国居民和来自中国的非居民都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税的发展经历了七个阶段:
于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律仅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工人,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有《税法》第二条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入的,应当根据该项目另行计算。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税法》第二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的,应计算相同的收入并征税。因此,纳税人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非工资,薪金收入的,应当根据项目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简而言之,如果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收入,则合并将按薪金税:
如果是兼职,则是兼职工作根据劳动报酬来纳税。 :
:如果两个工资之间没有关系,则两个部门将按月正常报告。这将导致多次扣减,从而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支付。纳税人应持有两份原始的详细工资,工资清单(账簿)和付款单位提供的纳税收据,并固定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月薪和工资收入,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工资收入。少补。
或纳税人应在年底支付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中一个单位可以代扣代缴。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