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许多私人银行客户对此非常关注。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邀请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倪敏先生为高资产净值人士解释税务改革的影响。德勤中国税务合作伙伴私人客户服务税务和业务咨询Q对高净值人群有很多影响。主要影响包括:直接引入税收居民的概念;新的离境税清算要求;引入反避税条款。问1新税法首次直接引入了税收居民的概念:“在中国居住”一词是指由于户口登记,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的惯常住所。因此,在该国的惯常居住是问题的核心。围绕居民的核心,出现了许多相关问题。实际上,中国的个人税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并没有始终确定个人是否是基于国籍的税收居民。但是,许多人之间存在误解,许多人认为持有外国护照属于没有住所的个人或非居民,因此无需申报在领土内从国外获得的收入。这是一个误会。个人取得外国护照后,如果仍然继续在该国惯常居住,他仍可能是中国纳税居民。因此,仅改变国籍并不一定会改变个人的税收居留身份。除了上述有居民的税收居民外,这方面还有另一种税收居民。应该指出的是:(1)个人是否有住所与他是否拥有该国房屋的财产权无关;就两者而言,它们属于不同的分类。对于具有住所的个人,“ 183天”规则不适用。就是说,如果您是一个有住所的个人,即中国纳税居民,则必须按照中国税法对全球收入纳税,并且不能使用“ 183天”规则来确定是否您是纳税居民。个人无住所。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当新税法出台但实施法规尚未颁布时,一些没有住所的高净值人士担心他们因在纳税年度居住超过183年而需承担全球所得税义务天。随着实施条例的颁布,人们注意到了政策上的缓解:因此,对于没有住所的个人,只要他遵守上述规则,他仍然只能在中国境内从国内取得的收入缴税。但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例如,出发超过30天),他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就可以将其海外金融帐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而不会被误解由于其中国税务居民的身份,CRS要求因一次离开超过30天而没有改变。许多客户会问,如果个人都是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各自国内法律的居民,是否会出现双重征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与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则个人可以根据双边协定(安排)进一步确定其纳税居民的归属,以避免双重征税。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个人可能不是一个国家最初确定的税收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因此,CRS信息交换的方向也可以改变。此外,即使最终确定一个人是中国纳税居民,他也已经为其海外收入缴税。中国税法允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扣。因此,原则上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2新税法增加了离境税清算要求:有些人担心此措施是否会类似于某些国家的“退税”,并将对当事方产生更大的税收影响。正式颁布的执行条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随后的公告,情况没有预期的那么严重,仅要求纳税人在取消其户口之前完成税法要求的所有应税收入的清算和支付。当然,如果发现一个人在上一年有欠税问题,那么他将面临相应的后果,例如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 3新税法引入了个人反避税条款。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与关联方(例如由个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任何商业交易都必须遵守独立交易的原则。如果个人通过实施某些特殊安排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来减少自己的纳税额,则税务当局可能会对其进行税收调整,并触发税收返还。此外,如果由个人控制的离岸结构出现资产控股公司在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长时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或者这种分配很小,导致个人纳税延误,在这方面,典型的离岸结构是:中国税务居民亲自拥有一家BVI公司,该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或金融资产,并在BVI公司不进行分配(或减少分配)的情况下产生利润,而未分配利润没有合理的意义。业务需求。问:关于这个问题,由于正式颁布的实施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我不能直接发表评论。但是,我们知道,现有的相关税收法规已经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某些问题而部分反映了这些原则,但尚未全面,完整地升级到实施法规的水平。草案中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决策者的意图,但尚未在正式的实施法规中采用。这可能是出于审慎原因,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改进。如果是这个原因,那么将来条件成熟时,相关问题可能会基于税法和实施法规,而更具体的政策可能会通过税务公告进行定制。问:这个问题涉及操作水平。在实践中,不同结构的税收影响和后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涉及技术问题,例如转让定价。由个人居民控制的离岸公司确实要面对(而不是减少)受控制的外国公司在个人层面上分配利润的合理性。原则上,就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现象而言,某些离岸公司的结构和有关安排在税收方面是广泛的,并且会出现一些或各种问题。特别是在CRS信息交换的情况下,信息透明性是“高概率事件”,将公开相关信息。因此,业务所有者(实际控制者)需要检查现有体系结构,进行必要的优化,并使他们的业务模型更加合规。问:这个问题相对较大且复杂。简而言之,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根据CRS实施时间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首先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交换了金融账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包括由所谓的“非金融机构”所控制的账户(例如某些合格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将被转换为中国税务机关。新税法的引入和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高净值个人应充分审查其税收居民身份,并注意实施新税法对他们的税收居民身份,个人和家庭资产的跨境持有结构以及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在合规前提下减少和避免税收风险。此外,有些人对税制改革和CRS持消极和fl幸的态度。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方面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例如,过去,当外国税务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不透明,而依法及时申报)则无法解决,我觉得由于信息是透明的,所以没有计划。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可以管理“历史上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弥补该解决方案,并可以为将来建立一个合规合理的税收优化新框架。如果您仍然希望通过信息屏蔽来“节省税款”,那么您可能会掩藏隐患。例如,由于美国实施自己的独立FATCA系统,并且不参与CRS系统,因此有人认为将金融资产放在美国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实际上,最新的发展表明了新的趋势。 2018年11月,新加坡和美国签署了《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和FATCA M1 IGA对等交换。 TIEA将允许两国出于税收目的交换信息。对等掉期FATCA IGA根据FATCA要求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信息。此新的对等交互式FATCA IGA将取代以前的非对等交互式(单向)FATCA IGA。实际上,经合组织在解释CRS与FATCA之间的关系时透露,美国已经开始基于FACTA进行自动信息交换。因此,它已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署了政府间协议(IGA)。在相关的M1A IGA中,美国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与与其合作的伙伴国家实现相同水平的信息交换。现在,美国和新加坡之间签署上述协议意味着在美国和CRS国家之间实现了国家之间一对一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金融帐户信息。由此可以预见,如果大多数CRS国家都效仿了采用新的等效FATCA IGA,那么,由于新加坡不是全球所得税的税收系统,因此最新的发展对新加坡的税收居民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税收影响。但是,对于要接受全球所得税的其他国家(例如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的税收居民,其在美国金融机构中的帐户信息将交换回其税务部门,这将产生相应的税收后果。实际上,当我要求答案时,我总是警告客户,他们对FATCA和CRS之间的临时完全划分的状态不应抱有太多期望,并应谨慎行事,例如,盲目地将金融资产转移至美国。国家并不是一个真正合规的解决方案。在这个全球税收信息(对税收监管机构)透明的新时代,我们应该使用新的思想和方法,在合规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经过测试,可持续和个性化的全家庭税收。第三条中国银行金融财富(ID:bocwealth)促销。点击下面的图片以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