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国际避税地的措施,各国反避税

提问时间:2020-05-1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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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1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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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词数是3639个单词。阅读时间为10分钟。新税法的修订为打击利用外国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来拦截利润以逃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将交换回税务居民所在的国家,以及诸如账户收入之类的相关信息。反避税正变得越来越方便和强大。从2009年到2010年,南京市的一家海外上市公司的14个主要股东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FAB)-FA公司注册的离岸公司,两次减持其海外上市公司Y的6500万股,减少了5700万股,累计转移收入超过18亿港元。 Y公司是在红筹模型上上市的海外注册公司。 “ FA公司是否分配给管理股东?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经查,税务机关在证券公司Y公司境内子公司发行的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重要信息:FA公司2010年末资产不足2000万元,公告还透露“ FA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其收入主要来自投资收益,因此营业收入为零。”如果该公告披露该公司是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不是控股股份管理公司),则可以推断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股东的分配。调查组还收集了这14名股东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但不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锁定了税收风险点。税务部门围绕“ FA公司减持的股份去了哪里?”这一关键可疑信息,对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企业有关人员承认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股份的事实,但解释说FA公司是管理的私人公司,不包括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声明可能不正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由公司内部层进行审查。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出错的可能性很小。该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两次减持的收益都保存在FA公司的帐户中,而没有分配给任何股东。在2012年,保留在公司帐户中用于减少持有量的资金被用于直接增加持有量。在这方面,
该企业表示无法提供,该案曾一度陷入困境。为了弄清事实,税务机关围绕股权结构和境外上市公司变更对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FA公司归还的内部报表“减持收益”。 2009年和2010年。该表显示:2009年,有一部分人返还了部分股权收入,2010年有7人,2010年有10人。并且当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只能提供税收抵用券来获得这部分外汇支付。因此,已汇出的部分收入已按照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证明了FA公司已经分配了股东,但减持股票所得的部分收益并未汇入该国,而是留在了股东的海外账户中,调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经过多轮谈判,纳税人面对证据和事实,认识到FA公司减少了股权收益分配,愿意依法对境外股权减让收益进行申报和纳税。经测算,应纳税额为1万元,扣除已返还的税款7350万元后,应纳税额为1万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采用居民自然人管辖权的原则-尽管FA公司向Y公司的非居民转让,但FA公司的管理股东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中国税务机关应当行使税收管辖权。 1。在上述情况下,这14家海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均为中国纳税居民,因此南京市税务局对此案行使个人管辖权。 14名股东通过境外成立的FA公司持有境外上市公司,并通过减少上市公司的股份获得大量收益,但如果这些利润未分配给14名股东,则14名股东也没有收到应税收入。这也是规避税收征管的常用方法。 2。由于上述方法经常被用作避税措施,因此许多国家为此避税措施规定了反规避措施,即《 CFC管制外国企业规则》。该规则意味着:如果一家公司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并且未分配本应分配的利润,则应将其视为已分配,并对本国居民征收税款。 3。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受控外国企业有明确的规定,
新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首次为调查和惩罚个人使用受控外国企业避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在上述案例中,南京市税务局的税收决定依据实际上是基于各种材料,因此可以得出结论,FA公司实际分配了14名股东,因此,已进行的股息得以结转。出来。税。但是,如果14个股东是企业,并且公司所得税法中有受控制的外国企业规则,则不必得出FA公司实际上已经分配了14个股东的结论,而仅需证明FA公司产生的利润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其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未分配利润,则可以直接向企业股东征税,就好像利润已经分配一样。 5。根据新税法,居民个人有反避税条款。如果发生类似情况,税务局只需证明FA公司已通过减持获得了利润,并且可以向14名个人股东征税。除非这14名股东可以证明他们有合理的经营目的,就是不分配利润。六,上述情况也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难以获取有关在国外发生的应税行为的信息,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但是,在CRS信息交换正式开始的情况下,当发生上述类似情况时,上述14信息将在本期末股东收到分配的收入时交换回国内税务部门。因此,如果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可以直接省略复杂的调查程序。作者还分析了致远法学班“新税法与跨境财富管理下的课程”系列课程的第一堂课和最后一堂课在CRS案下的异同。第七,新税法与CRS结合攻击,海外逃税面临越来越高的风险。 8。对于许多红筹股上市公司而言,海外上市实体实际上是根据协议控制国内实体的实体,那么其非居民股东转让股份所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 。这部分在中国是否需要对收入征税?根据2009年第698号通知(全文已废除)和2015年第7号公告中的“安全港”规则,非居民公司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同一家上市外国公司的股票,以获得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所得
因此,如果您购买或出售海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需假定您已被征税为来自中国的收入来源。因此,今年肯定会发生大量的CFC反避税案件。需要预先计划相关交易结构以确保合规,以避免相关的税收风险。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一)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减少其自身或与关联方的关系应付税额无正当理由; (2)由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居民个人与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没有合理业务需要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应归因于居民的个人利益没有分配或减少; (3)个人通过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补缴税款,并依法增加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财产性收入间接转移若干问题的公告【废止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苏琦:律师,税务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多年来,有近800项诉讼和仲裁案件,为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和中小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咨询服务。他在民事和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商法和税务相关服务以及风险预防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他致力于税法的思考。在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它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综合了法律,税收和金融的综合咨询服务。营业税财富税务律师作者:Susie解释税法案例新的税收反避税规定-受控于CFC的外国公司首先为国内家族办公室咨询机构提供服务,拥有优秀的专家团队,专业能力和卓越的丰富行业资源,致力于孵化高净值家庭,以建立自己的单身家庭办公室(SFO)/私人多家庭办公室(PMFO),并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以更好地开展家庭办公室业务促进其转型和升级。汇宇致力于成为家族办公室行业的“麦肯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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