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全景)经济观察员陶陶·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福利会终止吗?根据开曼群岛政府宣布的《经济实体法》:曼恩政府实施《经济物质法》,要求在当地注册的实体从事特定活动,例如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实体,应具有足够的商业实体,否则他们将面临罚款甚至取消。胡林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税务经理,近年来一直关注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情况。 “我们的注册不是为了避税目的,而是为了在海外上市,建立一个结构,还必须建立一个结构。”胡林向记者强调。他对上述已发布的“经济实质性法案”感到乐观。他认为,与其他行业相比,《开曼经济实体法》对纯控股平台有最低要求,并且绝对多数公司都满足此要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清认为,《开曼经济实体法》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公司在海外合规的成本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增加了,但对结构并不重要。实际上,长期以来,各国在使用纯避税天堂时增加了一些束缚。例如,行业中一些著名的避税案例,无论是苹果,谷歌还是星巴克,都没有使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利润转移的主体。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是税负明确的欧洲国家。开曼注册的工业企业的母公司专门根据《经济实体法》聘请了外部专家团队。该研究的最终结论是,受《开曼经济实质法》监管的可能性较小,风险可控。建议保持现状。根据叶永清的观点,《经济实体法》的核心:《经济实体法》的核心是,经营实体的核心创收活动与所获得的收入(税款)相匹配。开曼群岛对非持股实体的经济实质要求是以适当的方式指导和管理在开曼群岛的相关活动;开曼相关活动的相关收入水平应满足:开曼支出中足够的运营支出;开曼群岛有足够的办公空间(包括营业场所,仓库,资产和设备);开曼群岛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其他合格人员;开曼群岛的核心创收活动。 《经济实体法》规定的豁免条件包括:开曼国内企业(不属于跨国集团,造成税收损失。胡林认为,如果一家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那么它实际上应该从开曼转移到低税率和容易扣除所得税的国家,例如爱尔兰,泰国和荷兰。在开曼实施实质性经济法案并不是单独的事件,而是全球反避税背景下的案例之一。叶永清认为,对于世界范围内使用离岸结构的纳税人而言,颁布经济实体法是风向标,因为避税天堂的功能和避税天堂的业务功能逐渐分离。实际上,不仅是经济实体法,已经实施的CRS信息交换,而且各国的反避税规则都在加速这一进程。叶永青说,虽然最初的意图是对避税天堂而不是避税天堂实行统一的监管要求,但开曼岛等岛国毕竟不是香港。是否有主管人员和办公空间?在哪里做决定?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是否已经发生,实际上是如何发生的?除非从根本上否认像开曼群岛这样的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存在,否则所谓的经济实质原则注定是提高门槛和促进信息透明度的适当工具。这些离岸地点的价值实际上并不完全在征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