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物属于企业的支出,不属于企业的收入,当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将根据情况分析此建议。
通知>规定:“ 1.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应通过价格折扣或打折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赠送礼物,例如电信公司购买个人手机积分,上网费或手机手机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返还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 ”
我个人认为,上面提到的第二项也可以应用于银行赠送给客户的礼物。
另请注意:
上述不征收个人收入的业务实体和业务关系应在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之间加以限制。例如,张使用自己的个人信用卡进行消费以获取银行给定的积分,然后使用这些积分进行商品交换。双方在金融服务交易中与“礼物”的分发和接受完全一致。严格来说,所谓的“礼物”这只是促销品。所谓的“礼物”不符合“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礼物”。无非就是“羊毛从羊里出来”。应该注意的是,实际上,单位职员在进行公务时可能会获得礼物,用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例如,当单位员工处理诸如存款和贷款之类的业务时,银行赠送的礼物是由个人获得的,此时,金融服务的交易主体在两个单位之间,并且礼物的分配和接受发生在银行和个人之间,因此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