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税法,结算费必须包含在当月工资的综合税中。该单元的要求更高,但是无法决定是否进入该单元。
如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职工支付结算费,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费用和退休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9款第1项第2项是指持有由个人所得税法发行的债券的个人所赚取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利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个人所赚取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第4款第3款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按照税法规定发放的院士津贴。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规定免除其他补贴和免税额。
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涉及福利费,是指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取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国家规定支付给中国个人的补贴;所谓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