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贴不是工资,不会按时发放,只是偶尔发放
其他补贴应与工资和税项相结合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免税餐费,是指财政部门规定,市区,郊区工作的个人因坚决不上班,不能上班,不回吃饭而上班的情况。需要出去吃饭。实际进餐错误次数,根据规定标准收到的进餐错误次数以及根据规定标准收到的进餐错误费用。部分单位以餐费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金和补助金,应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财资[2009] 242号《
》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不统一供餐的假日补贴和月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与雇员的工作或工作有关的其他收入,属于工资和薪金收入。该收入不属于免税餐费;同时它不属于免税补贴,免税补贴和免税生活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因此,员工的午餐补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
集体奖励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分配给个人,则该个人获得的奖金应属于与任命或雇用相关的其他收入。个人获得的集体奖金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与当月的工资薪金相结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住房和通讯待遇,并实施了货币化改革,则应按月支付或每月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汽车改革补贴或通讯补贴员工它不再包含在员工福利费的管理中;如果尚未实施货币化改革,则将企业产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再可以购买并为员工盖房子。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假期补贴和未提供统一伙食的午餐费每月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管理。
应税工资= 9500 + 150 + 100-280 = 9470元,个人税= 9470 * 20%-555 = 6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