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项目部门的帐户在您的帐户集中,则,
借款:行政费用
借:正在建设中,等等。
贷款:员工应付工资
借款:员工应付薪水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预扣个人所得税
纳税时:
借:雇员应付款的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将在扣除税款后支付:
贷款:银行存款等。
其次,如果项目部门的帐户不在您的帐户集中,并且该帐户是由分子公司计算的,则您的帐户:
当项目部门将税款转帐给您时(通常是通过内部银行等转帐):
借: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预扣)个人所得税-项目部
借款:其他应付款,未预扣个人所得税-项目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跨省(计划分开的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下同)跨省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1.对在不同地方工作的不同省份的跨省项目的总经理,分包商和经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依法承包代扣代缴项目的代扣代缴税款。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动人员在工作期间在各省和地区工作。
2.省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工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如果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地方税务部门需要了解不同地区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程运行地点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他地方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收入进行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IV。建筑安装行业不同地方的建筑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此公告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