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
1.对于获得由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的个人,应根据附带的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分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分发给个人以购买企业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在线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凭证,凭证,凭证,优惠券等,以及取得企业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或服务而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的个人,属于价格折扣或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的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
3.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个人之间分配的现金红包不属于应税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红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网上红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及其实施法规。
2.分发给个人以购买企业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在线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凭证,凭证,凭证,优惠券等,以及获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用于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折扣或折扣,没有个人收入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税总函[2015] 40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向社会中的个人分发的获胜性质的红包正在预扣“偶然收入”的税款
对于获得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的个人,应按照“偶然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发互联网红的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信封。这里的个人应该属于不是由于“服务或雇用”而引起的其他个人,例如,促进许多非特定的消费者和制造商。
三件免税案件
1.分发给个人的非现金在线红包,用于购买企业的商品(产品)或服务,包括各种消费凭证,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以及因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红包的个人,属于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折扣或折扣,没有个人征收所得税。
2.在个人之间分配的现金网络红包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分发包括通过个人资金或激励资金而不是由企业首席执行官分发给关联公司的各个员工的红包。
3.应付税款不足1元人民币,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不足一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滞纳金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5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如果应税金额和滞纳金不足1元,则应税金额和滞纳金为零。抢红包0.01元的红包适用免税规定。应该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个预扣税明细数据应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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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