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 个人所得税-下岗再就业 个人所得税优惠

提问时间:2020-05-08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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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8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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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失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第186号

2006-1-23 0:0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1.是加工企业和服务社区的加工企业和小型企业实体(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在新增岗位上,当年新聘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人员,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该岗位中扣除。营业税和城市又根据实际招募的人数。维修和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至该期限结束。

其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人从事自谋职业(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代理,桑拿浴室,按摩,网吧,氧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将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按前述扣除限额缴纳。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法规以及原政策和优惠法规将不再执行。

3.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辅产业的分离和辅业的重组,由企业的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政和保险)电信,娱乐,房地产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服务型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但从事建筑业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审查;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3.原企业的剩余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除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应吸收剩余人员占原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包括70%));

4.与下岗员工进行更改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重新安置的; 3.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企业)下岗工人;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生活保障最低限度,并且已经失业一年以上。

五,本通知中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是指由国有企业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批准或资助以重新安置企业的集体企业。知识青年为了雇用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他们主要向被资助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工厂拥有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安置的人,有条件的人也可以纳入“再就业优惠证书”的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批准上述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

该国将来会改革税收制度,并将根据新的税收法规实施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