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9] 5号文件等规定,因受雇和受雇而从上市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收益的个人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依法扣留“工资收入”和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税收入
国税函[2009] 461号规定,原则上,当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属于激励对象时,应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应为受激励目标限制中国股票登记结算公司(境外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股票登记之日的平均股票市场价格(指当天收盘价)和股票的当前市场价格(指这批股票的当日收盘价)乘以这批股票第二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减去激励对象本次发行的本次发行的禁止发行股票的数量,该数量与为购买限制性股票而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相对应,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的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的市场价格+当前批次股票的市场价格)÷2×当前批次股票的数量–动机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股票数量在当前批次中副本÷动机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2)应付税款
1.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收入,上市公司应遵循财税[2005]第4条第1款的公式]第35号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税金额=(以认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规定的月份×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规定的月份
适用的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额(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和薪金应税收入的商除以指定的月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确定的。
2.个人在纳税年度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中获得两倍或更多(包括两次)的收入,包括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相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收入或如果同时合并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则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的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额。国税函〔2006〕902号。计算公式为:
的应税金额=(当年纳税年度以股票期权形式获得的工资薪金的累计应税收入÷规定的月份×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纳税年度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已付税款。
其中,规定月份= ∑每次或每种类型的股票期权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时间的家政工作期间的月数或该收入/ ∑每次的乘积或每种类型的股票期权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您可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