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收入税法修正案》草案,今年是2018年10月1日起的来源,执行50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这意味着当我们的薪水支付了五险一金下一部分是税务部门知道的不超过五千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监护,住房贷款利息或房屋租金,老年人抚养费等6种特别扣除。
根据民生支出的变化,例如教育,医疗,住房,养老金等,及时调整特殊额外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子女的全日制学费支出是按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的。
教育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学学院,本科生,硕士,博士教育)。
年满3岁且在进入小学之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应遵守本条第1款的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扣除100%的扣除标准,也可以选择双方扣除50%的扣除标准。特定的扣除方法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第7条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则纳税人应保留相关的学校教育文件,例如海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出国留学签证,以供参考。
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攻读学位(学位)的支出应在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取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支出,应当在取得有关证明的当年,按固定费用3600元扣除。
受过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保留相关证书和其他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纳税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父母之一扣除。纳税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医疗费用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14日明确表示,自2006年1月1日起,实际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每月1600扣除标准执行。新税法元,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起征点起所有类别收入的纳税详细信息(单位:元)
月收入
原税
将被征税
未付税款
1500
15
0
1600
20
2000
55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00
595
535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9000
1185
1105
1385
1305
3385
3305
4575
4475
100
120
140
160
180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和薪金从每月800元到每月1600元。为了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特别下发了《关于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的通知》。工资收入”调整标准解决连接问题后。
通知规定,在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无论纳税人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将税款输入仓库,纳税人实际上都会获得工资和薪水收入,应按照原始税法的规定收取费用。应用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实际工资和薪金所得应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每月16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起点是2000元
2019年新的免税项目包括社会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和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对老年人的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每年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额外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的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所得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为每项收入的应税收入。
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减去收入的20%后的收入。薪酬收入减少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的30%。扣除额:如果国务院规定对慈善慈善机构的捐赠应完全扣除税前,则适用本规定。
本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基本养老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居民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状态特别额外扣除包括儿童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金等。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告给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5条首次享受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将有关特别附加扣除的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信息将提交给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前款所述的特殊加计扣除信息包括个人识别信息,如纳税人,配偶,子女,家属等,以及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减除信息。 。
《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将相关材料保留五年,以备将来参考。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情况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第6条第1款第1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递延税项的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应限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未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则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