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借入: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上交:借款: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1)根据相关税法,一般而言,承包和租赁业务每个纳税年度必须申报一次个人税,因此税法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的合同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金额-(2000×该年度的合同和租赁经营活动的实际月份数)
但是,如果您的项目持续了4年才可以赚钱(如果您正确理解的话),则应与税务局联系,以获得12个月以上的扣除月。
税率为3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6750。
(2)税基为:
“对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的支出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是指纳税人根据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工资和薪金的性质;减少必要的支出是指每月扣除2000元。 ”
(3)还有营业税和附加费,约为3%。
(4)如果您以个人(无单位)的名义签署合同协议,承包商应承担向您付款时的预扣和付款义务。它应与承包商及其主管税务局积极沟通。
希望能帮助到你!
1.如果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任何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则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再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赚取收入的个人应通过审计或其他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和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国外都有工程业务。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项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方式由企业决定,并在支付个人收入时预扣;如果不保留,则该企业被视为个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
尽管在开具发票时有个人单位或个人从事场外建筑和安装业务,但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会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相对简单。但也要注意馆藏管理中的问题。
1.一家建筑公司正在A城市和B城市中进行建筑。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A城市还是B城市中支付?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个地方都有管辖权。根据国税函发〔2001〕505号的规定,不得重新征税。但是公司别无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税收管理。在纳税管理中,两个地方不可避免地要争夺税收来源。
2.对于自雇人士或建筑施工企业附属的个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很难有效管理内部签约的个体企业或个人。
3.营业税政策变更后,建筑企业将项目分包给个人,无法根据差额纳税。这样,分包项目将变相转为内部承包。内部结构不需要发票。建筑企业管理松散,收取管理费,但通常不考虑应向内部承包人收取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