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性收入是指与个人因任用或受聘而获得的与任用或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从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中减去月收入2000元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工资性收入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赚取除工资以外的销售佣金的销售文员是通过就业或就业获得的,属于工资和薪金收入。从所有收入中减去2000后的余额应按5%-45%的9个水平累进找到相应的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咨询:公司产品销售业务由公司销售部门承包和出售。销售部门的员工都是我们公司的正式员工。销售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全部由他们自己承担。我公司是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和返还资金而定的。发出销售佣金,由销售代表负责销售代表。公司将根据销售佣金扣除销售佣金的40%-60%,余额为预提税的20%,并按照“薪金和工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采用这种方式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该如何代扣?谢谢!
1996年,省地方税务局规定了销售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销售人员产生的所有销售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则应根据销售收入减去40%-60%的费用委托,按征收适用税率,具体税率取决于个人收入额。因此,您的公司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正确的。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部分广告业务由公司的销售部门承担。销售部门的员工都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我们公司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和资金返还情况发出销售佣金;其他广告业务是一些外部人士承诺,我们公司将根据业绩给予销售佣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这两种不同类型人员的销售佣金的计算方法是否相同?我需要缴纳营业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无形商品销售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所得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蔡瑞[1997] 103号),个人提拔内资企业非有形商品销售,代理和其他服务活动,根据其销售,代理和其他服务活动的表现,个人从企业或其服务目标获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用收入。个人和非雇员应区别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待遇:1.员工税收待遇。员工为公司提供无形商品,代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活动,以获取佣金,报酬,人工费和其他名义收入,无论收入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何,均应计入员工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2.对非雇员的税收待遇。非从业人员为企业提供无形商品的销售,代理和其他服务活动,例如佣金,奖励和劳务费以及其他名义收入,无论收入方式和支付方式如何,都应包括在个人服务行业中。税收和劳务营业额的计算和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后,上述收入应计入个人劳动报酬收入。计算并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实施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将贵公司销售部门职工取得的销售佣金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无需缴纳营业税。从事广告业务的非职工取得的销售佣金,应当根据服务业从业人员计算并缴纳营业税;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后,应当根据劳务收入计算销售佣金,并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