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产品自产自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进行买卖,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公告》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农业特色产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暂停农业特殊产品税后,个人家庭或直接从事农业特殊产品的个人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的收入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的家庭或个人经营农副产品所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应当依法纳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
1.法律目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农业生产
对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3%。
免征农业薄膜,批发和零售种子,幼苗,化肥,有机肥料,农业机械,复合预混饲料,大多数饲料,以及生产和批发销售,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税。
对拖拉机,渔船和水产养殖船免征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对农业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人工林,水产养殖,养殖和渔业,对投资者获得的“四大产业”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自“育种,繁殖和繁殖”合格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扩大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农产品的初级加工范围,包括麸皮,米糠,大麦,糯米,高地大麦,芝麻,桃,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芦苇,干肉,猪肉,牛肉和绵羊骨等也包括在相应的预加工产品范围内。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对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被视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买免税农产品,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会成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肥料,农药和农机具免征增值税;
豁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协会会员签署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合同的印花税。
◇支持农业服务
对于农业机械化耕作,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预防免征营业税。
用于农业发展基金,棉花监督检查费,农村教育筹款,农村教育业务附加费,种子生产许可费,种子操作许可费等。不收取行政费用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