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更改仍与原始更改相同,仅适用于“薪金,工资”收入。因此,个体经营的生产经营收入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将纳税人的薪金和工资收入从月收入中扣除5,000元,并依法确定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本决定第16条的月所得税率表1(适用于综合收益)计算并支付,不扣除其他扣除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应根据本决定第17条(适用于经营收入)第2条的规定,从订约经营和租赁收入中计算和支付企业事业单位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