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 “通知”),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书法,绘画,瓷器,玉器,珠宝,邮票,硬币,古籍,古董和其他物品等各种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化。
实际上,根据税法,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收入属于财产转让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税收入,适用20%税率。但是,在实际的收款过程中,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一些政策尚未制定,拍卖行的具体运作方式也不尽相同,实施效果不佳。据了解,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收书画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以下简称《通知》。 154),其中明确阐明对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通知”与154号文相比有何变化?
原始作品和购买的作品的税款不同。与154号文相比,该通知更具可操作性。
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售房屋的个人的应税收入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计算和收取的:
一种是个人出售自己购买的公共住房以外的房屋,其应税收入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税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原始财产价值-合理费用
如果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财产的原始价值以及相关的税费和凭证,并且无法确定财产的原始价值,则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施工时间,当地的房价,面积和财产的其他因素。一定比例的转移收入被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目前根据这种情况从房地产转让收入中征收1-3%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是个人出售已购买的公共住房。应税收入是个人出售的已购买公共住房的售价。支付给财务部门或原始产权单位后获得的收入余额与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之差。购置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县)(含)级人民政府城市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共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个是由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社住房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购买的公共住房确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规定,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根据房屋收入转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以核实购买合同,发票和其他有效文件的原始证明,并允许扣除房屋的原始价值和转让住房转让收入在此过程中支付的税金和相关的合理费用。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1.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产权人的名称相同,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在转让被转让房屋之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为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价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房屋: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价的10%。纳税人房屋的原始购买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包含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则不得再次扣除装修费。2.支付房屋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的,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书扣除。3.纳税人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手续费和公证费,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予以扣除。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按纳税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从房子的转让。暂定具体比例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