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奖励单位对奖励的描述。一些单位奖金包括偶尔的所得税,而另一些则需要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包括现金,物理知识,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尽管购物卡不是现金,但它也具有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工资和薪金中。如果是实物收入,则应根据所获得的凭单上注明的退货价计算。如果没有凭证或价格明显偏低,则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金额。如果您回答一张100元的购物卡,公司会以10%的折扣购买。应纳税额为9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赠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二条规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企业属于的,向“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物,根据“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该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是由送礼企业给予的预扣款项。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个人的应税所得,应当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外包商品(服务),个人的应税收入根据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因此,上述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将根据情况分析此建议。
通知>规定:“ 1.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应通过价格折扣或打折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赠送礼物,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购买手机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返还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 ”
我个人认为,上述第二项也可以应用于银行向客户赠送的礼物。
另请注意:
上述不征收个人收入的业务实体和业务关系应限制在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之间。例如,张使用自己的个人信用卡进行消费以获取银行给出的积分,然后使用这些积分进行商品交换。双方在金融服务交易中与“礼物”的分发和接受完全一致。严格来说,所谓的“礼物”它只是促销品,所谓的“礼物”不符合《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礼物”。无非就是“羊毛从羊里出来”。应该注意的是,实际上,单位人员在进行公务时可能会获得礼物,用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例如,当单位员工处理存款,贷款和其他业务时,银行赠送的礼物是由个人获得的,此时,金融服务交易的主体在两个单位之间,礼品的分配和接受发生在银行与个人之间,因此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