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8号总统令)第4条第1款,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国外和国际组织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学生获得奖学金,但不在上述范围内,则应根据“偶然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奖学金不符合免税条件。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大多数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发放奖励时履行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中国税法,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校为吸引高质量的学生而提供的高额奖学金显然不是免税的,个人奖励是偶然性质的收入。因此,这些奖学金应按个人所得税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有一些针对学生赢得中国税法的个人免税规定,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国际青年消除贫困奖”,以及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的学生参与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和组织的“长江小科学家”活动,以及参加“明天小科学家”活动的学生所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大学奖学金本身是对努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的奖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分为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
主要包括以下11个项目:
薪金和薪金收入
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个人获得的收入与就业或就业相关,无论其单位的资本支出渠道如何,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业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维修和其他行业1.经营收入。
(2)个人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后获得的收入。
(3)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
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收入
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是指从个体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和转包中获得的收入,包括个人每月或每月的工资收入和工资。
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是指从事设计,装修,安装,起草,测试,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演讲,新闻,广播,翻译,审阅,书画,雕刻,电影的个人和电视,录音,视频,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劳务服务。
的付款收入
付款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出版和出版书籍和报纸形式的作品而获得的收入。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可以在书籍,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和出版的作品,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 “个人作品”包括我自己的作品和翻译作品。对稿件收取报酬的个人应对所收到的物品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使用专利权,版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通过提供版权使用权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来自薪酬的收入。作者从公开拍卖(招标)其书面作品的正本或抄本所得的收入,应在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中征税。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是指拥有债务和股本的个人从利息,股息和股息获得的收入。利息是指个人存款利息(国家在2008年10月8日第二天宣布取消利息税),购入款项的利息以及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利,也称为股利,是指股东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从股票公司定期从股票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股息,也称为公司(企业)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的利润,该公司或企业的利润要比应分配的股份的股息多。股份制企业以股份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和股利,即分配红股,其税额应根据所分配股份的面额计算。
利润租金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获得的收入。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收益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将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自有财产转让给他人或单位的收入,包括房地产和动产的转让。属性收入。从个人股票交易中获得的收入不征税。
附带收入
其他的收入
除上述十个应税项目外,其他收入的税收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至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
(1)此人获得了由“中国科学院蔡冠申荣誉基金会”授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
(2)个人获得银行部门支付的储备金,其利率超过国家利率以及维持和补贴的价值。
(3)个人由于雇主支付相关保险费用而获得的未付的免费优惠待遇收入。
(4)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向在保险期内未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5)因证券公司向大帐户持有人回购收入或退回交易费用的个人股东,诱使大帐户持有人与公司开户交易,并从所获得的交易费用中向大帐户持有人支付部分款项。
(6)个人在年底总结,各种庆祝活动,业务交易以及某些部门和部门的其他活动中,为其他部门和部门的相关人员获取现金,有形或有价证券。
(VII)离职风险基金。
(8)个人为单位或其他人获得报酬提供担保。个人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