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含)。 ),企业是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从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作为职工交通津贴。
5.将长期借款用于外部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未来几年的借款偿还前几年的投资资金,并将未来几年的借款资本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借用国外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并且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第二年的借款用于偿还上一年的投资,第二年的借款利息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资本化。
6.关于中华民国的保险公司以其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与海外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的情况,支付给海外保险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将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第3条,第3款和第37条,以及原始的“投资”第3条和第37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所的境外保险公司,以国内标的为保险业务并获得保费收入,预扣所得税应保留。
7.金融机构的贷款转换为股权的问题,以及在扣税前的坏账准备金。
对于金融机构向公司发行的贷款,由于企业未偿还本金而产生的闲置贷款已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由于这些贷款被转换为公司的权益,不构成重大坏账。金融机构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应当冲回,税前不得扣除。
8.企业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作的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税机关可以抵扣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工伤保险等)。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员工以及正在工作的员工除第二次航空事故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
9. 2008年薪金税前扣除额变更之前和之后的税收联系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工资性劳动的原则是:实际付款。如果企业按照2007年的工资标准计提工资,并且已在税前扣除,则将在2008年实际支付之前再次扣除,并应进行税收调整。根据该规定,如果公司在2009年仍代扣代缴,如果2009年没有实际付款,则应进行税收调整。
10.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国税发[2000] 84号),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退休人员获得的上述补助,应当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保险公司将没有缴纳保险税的公司所得税减免额支付给没有保险销售证明的商人。
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减税。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没有保险营销证书的人员税前扣除。
12.金融企业向雇员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向员工提供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当月按类似贷款利率获得的利息收入。
1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实物礼品进行业务销售的金融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扣除:规定的税前比例。
14.如果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享水电,而无法获得水电发票,则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开具的水电发票原件或副本,即水电供应公司双方确认的用水券和电费分摊单应在税前扣除。
15.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雇员的经济补偿和生活津贴,应按照国家各种内部和外部资金(资金,附加费)和费用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支付的各种价格的规定《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022号)第三条,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
16.在2009年,对企业应税收入增加的自我检查可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和应税收入减少的影响。如果多缴了所得税,暂时不会处理退税。量。
(2)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税收相关问题
17.企业向员工提供运输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企业通过代扣燃料费的方式扣除对职工的运输补贴。用于私家车等按一定标准的公务支出,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8.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企业在扣除一定标准后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官方费用,应符合“对从“工资和薪金”中赚取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企业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企业应缴纳免税保险费。对于员工。向保险公司付款时,该员工的当期工资收入已包括在当期,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的。
20.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应将企业积累年金的具体标准相乘。按人均月薪个人应获得每月年金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21.公司向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有组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税款。
22.企业为雇员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No. 144),应预扣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建立单独的账户并集中管理,但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则个人的每月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用于统一乘以的特定标准来计算。每人每月总工资预扣当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3.金融保险公司以个人礼物进行业务销售时,应按照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没有详细的赠予记录,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统一统一合理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其他与税收相关的问题
24.火电企业向房地产经纪人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8条,由热电厂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电力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的额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于那些属于居民供暖免税的人,他们应以免税收入的形式参与投入和产出的计算。
25.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政策,增值税是由金融和保险公司开展的以实物礼品销售业务的业务,是金融和保险公司同时提供实物和金融服务的行为。不征收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实物馈赠行为是无偿将财物赠予他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6.金融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5条,金融企业给予员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当月金融市场利率相同的金融企业。
27.从保险公司的债务投资计划获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借钱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8.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资本准备金印花税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印花税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增加额,应当按照每年按规定缴纳,并按规定补助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