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一个或多个受抚养人的纳税人的抚养费,应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子女及其兄弟姊妹分担扣除额,每月为2000元,每个人分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它可以由家属共享或通过协议共享,也可以由家属指定。同意或指定分配的人必须签署书面分配协议,并且指定的分配优先于协议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和金额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受抚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且其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和祖父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殊附加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
第22条纳税人用于抚养一个或多个家属的抚养费应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抚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年满60岁且子女均已死亡的祖父母和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