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旅费不是工资,工资型补贴,津贴或纳税人我的薪水和薪水所赚取的物品的收入不征税。根据财务部门的规定,因业务在市区和郊区工作的人员,不能工作或返回晚餐,而必须根据实际用餐错误次数,按标准用餐。根据规定的标准收取的餐费中,免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以差旅费,伙食费等名义向职工提供补贴的,应当计入工资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贴和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