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退休的工资和高级专家退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7号)第二条,高级专家将适用范围扩大。薪金和退休期间获得的薪金收入方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从劳资关系所在地的单位取得的高级专家,应当支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其他收入,视为退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了上述收入外,还有来自各种目的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来自其他地方的高级专家从劳务和工作中获得的各种收入,例如培训费,演讲费,顾问费和报酬。人事部门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聘用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发给干部和职工的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工资中,而是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动报酬,应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从退休人员的再就业获得的收入被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支出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考以下文件: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期间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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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第7条第7款提到的“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 20号):
(1)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高级专家在退休退休期间获得的薪金和工资收入应根据以下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从劳资关系所在地的单位取得的高级专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并应视为退休和退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的收入外,还提供各种名称的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非政府组织以外的其他地方获得的培训费,讲课费和培训费。劳资关系所在地依法对各种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顾问费和手稿报酬。
3.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应税工资和薪金,并有其他情况要求纳税申报表自行纳税的高级专家,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