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新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提问时间:2020-05-0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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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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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纳税返还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62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自我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发布给您。请仔细实施它们。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6日

纳税人应当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将税务申报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报告期的详细信息如下:

1.自我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

(1)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2)个体工商户,个体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预先缴纳生产和营业收入税,纳税人应在每月月底起7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对于季度预付款,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在3个月内结清付款。

(3)纳税人在年底从合同经营或租赁经营向企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收入之日起30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对于业务收入,应在获得每种收入后的下个月的7天内宣布预付款,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进行结算。

(4)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5)除上述情况外,必须申报其他收入以取得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收入后一个月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6)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需要延期的,应当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款和管理法。

2.预扣和付款声明的时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应扣缴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至国库,并将“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扣缴税款提交给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支付凭证和个人收益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位,收入,税金和其他内容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2)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提交或提交违反上述规定的虚假纳税材料,则经核实后,应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未计入个人损益表的已支付给个人的金额收入该金额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3)如果由于特殊困难,扣缴义务人无法按时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则可以在县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推迟。

个人所得税如何自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税:这些措施中: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赚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声明:

(3)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实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如果独资或合伙投资人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则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所有成立的企业均为个体所有人,并应向每个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已建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则应向惯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如果已建立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并且个人投资者的常住地与已建立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所在地不符,则选择申报表并将其确定为主管税务建立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机构。

(5)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还应向获得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12条纳税人不得随意更改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而改变了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则必须将其报告给原始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13条除特殊情况外,本办法第11条第4项第3项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在5年内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惯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口所在地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

第十五条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万元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按月预缴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在每月月底后的7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按季度付款,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在3个月内结清付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年终从承包经营活动或出租经营活动向企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应当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税;租赁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在获得每种收入后的下个月的7天内提前宣布,并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结清。

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