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以下非工资和薪金性质的补贴和津贴,或非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
1.仅儿童津贴;
2.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助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您在上述文件的非税收法规中没有提到建筑工地津贴。因此,必须计算免税额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一,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代扣代缴项目总经理,分包商以及跨省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承包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并付款。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动人员在各省和地区工作,工资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依法申报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2.省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工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如果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地方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不同地点的工程工人的工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地方税务机关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他地方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收入进行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IV。建筑安装行业不同地方的建筑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