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同时是两家公司的总经理。这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我分别从这两家公司获得薪水。公司为我支付的社会保险也由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我是在兼职吗?如果是这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劳动报酬从哪个公司获得个人所得税?【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方法》
”(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您已分别与两家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一致。对于工资和薪金收入,两个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的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您应该将当月从两个地方获得的薪水和薪水收入相结合,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选择去雇佣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之一,并在法定纳税申报期。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原始单位的行为是故意伪造记录并列出更多支出,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40条中对逃税的定义:逃税是“纳税人采用伪造,篡改,隐瞒,未经授权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并列出了更多或没有支出账簿,报告收入不足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以及未缴或未缴税款。 ”
并且标题的原始单位知道“ I”已辞职,并继续将未实现的工资声明为税收事项。目的无非是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同时增加“我“未预料到的个人所得税。“ I”电话联系后的态度可以表明这是故意的。因此,无论金额多少,都可以视为逃税。
应注意证据,推荐的方法包括:
1.根据离任后与在职单位签署的原始劳动合同,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公司名义签发证书(加盖公章),以证明已经从去年6月开始与现有单位合作。雇佣关系。
因为雇佣关系是决定是否支付个人“工资和薪金”所得税的基础。雇佣关系与诸如工资手册之类的劳资关系相关,并且还与诸如养老金和失业等三类养老金的支付有关。因此,您还可以获得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证书,证明当前的公司自去年6月以来已向“ I”支付了三金。
这样,由当前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证明足以证明您与当前公司的“雇佣”关系。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两个单位的薪水清单中。因此,在“我的”工资上证明当前公司与原始公司的“假”行为之间的关系。
上述证据可以报告给征收和管理原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2.当然,如果您想更具体一点,可以使用录音电话之类的媒体记录与原始公司相关人员的对话,但是您需要注意其中的内容。交谈,让对方清楚地告诉他是谁,该单位的位置是什么,最好记录下他犯罪的声音。
仅当法院证明证据时才需要此类记录。一般来说,没有必要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