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时,单位预扣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国公司是独立的会计公司,并且在该外国公司中有个人收入,则该外国公司应申报并缴税。如果当地营业税结算由当地税务局开具发票,则外国税务局将要求在当地缴纳当地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总部支付。
其他省份的雇员的个人税款在取得收入的地方支付。如果在获得收入的地方未付款,请返回注册住所的地方并付款。
法律基础: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有单位或个人,例如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中国的事业单位,个人家庭和个人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特殊税收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函函[2008] 115号),关于派遣员工代扣代缴费的问题,第3条第(9)款:如果发送方和用人单位均支付工资,则双方都是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但个人还必须根据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纳税声明;如果只有一方支付工资,则支付当事人是扣缴义务人。 “付款人的雇主应代扣并支付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