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参与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11〕89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自然人经对苏宁环球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和增值后,参与了苏宁环球有限公司私下增发,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