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100名居民获得综合收入,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预扣代理,则预扣代理应了解每月或每月的预扣款税收;需要支付的,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之间进行支付。综合收益包括:(一)专门取得的工资薪金; (二)劳务收入; (三)草案收入为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共需要结算四个项目。
个人所得税需要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9条第3款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年度计算,并应每月提前支付。纳税人在下个月的7天内预付款,并在年底后的3个月内结清并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配额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审计征收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底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果个体工商户属于常规配额管理,则无需结算。
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是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和提高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质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需要取得综合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办理清算。
什么是综合收益?
综合收入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需要解决什么情况?
(一)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的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2)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年收入总额减去专项扣除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的预付税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
(4)重大疾病的特殊扣除额由纳税人在定居和定居时扣除。
哪些情况不需要解决?
(1)对于仅获得一份薪水和薪金收入的纳税人,他们可以在“每日预付款”链接中支付所有税款,因此无需进行结算。
(2)非居民个人获得工资,薪水,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扣缴义务人应每月或每月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未结清。没有住所并且没有在中国居住的人,或者没有住所并且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了少于183天的个人是非居民个人。
谁来解决和解?
纳税人可以自行处理和解,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