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前几个月已领取并返还工资(包括津贴和补贴)的纳税人,他们可以摊销已返还的工资,并收取其每月工资的收入以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相应月份应偿还的工资应纳税额= {[((相关月份应偿还的工资+原月份的工资和薪金所得)-支出扣除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原始月份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8条个人所得税,以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是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由纳税人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部代扣代缴申报。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和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的每月应纳税款,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缴纳到国库中,并应向税务机关报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应按月计算,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将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每年计算,每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税按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纳税人在下个月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结清多付少付。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应按年度计算,纳税义务人应于年终后30天内缴纳国库款,并向税务部门。纳税人一年内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取得收入的,应当在取得各项收入后的十五日内预缴。付款应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结清。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30天内将应付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前几个月工资清缴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纳税人应于前几个月收到工资的清偿。 (包括津贴,补贴),偿还的工资可以摊销回当月的工资和薪金中,并合计起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相应月份应偿还的工资应纳税额= {[((相关月份应偿还的工资+原月份的工资和薪金所得)-支出扣除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原始月份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