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母亲的情况:
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都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法第2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项目。超过免税额时,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薪金项目是通过将7级超额累进税率乘以薪金收入,减去3500元人民币和母亲支付给大学的“三险一金”免税额后的金额。工资已付。产品减去相应的快速计算扣除额被扣留并付款。
对于劳务中提到的物品,如果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费用将减少800元; 4000元以上,成本降低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付款公司每月扣除800元后,再乘以20%计算付款(请参见《税法》第六条)
如果末尾有单位预扣税,那么您的母亲将需要在每月15日之前前往两个地方的两个税务部门之一来提交自己的纳税申报单。
2.您妻子的处境:
A.保险销售人员将根据报酬方法征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60%的营业税和附加费)×适用的薪酬税率
服务报酬的适用税率:
1.税前收入×60%的营业税和附加费<= 800税= 0
2. 800 <税前收入×60%-营业税及附加费<= 4000
税费= {(税前收益×60%-营业税金及附加)-800}×20%
B.自己创办公司。她的名字用来开薪水。税金是根据工资项目计算的。您经营的公司将每月申报并支付费用。计算公式:
工资收入-3500元-“三险一金” =应纳税所得额
应付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如果末尾有单位预扣款,那么您的妻子将需要在每个月15日前前往两个负责税务申报的税务机关之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工资和薪金是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的;纳税申报单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的收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并且有其他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我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所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第10条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应位于:
(2)如果在中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职或受雇的单位,则应选择并定期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应根据规定选择并确定从中国两个地方获得的薪水和薪金收入。所在地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确定工资和薪金。个人收入所得税可以退还。具体的计税方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资机构中国人员在中国所赚取的工资薪金税:
(1)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代理机构工作的中国人员所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其支付单位应与支付单位一致。税法第8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应将扣除法律费用后的全部月薪和工资收入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便于收款和管理,如果工资和薪金分别支付给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则采用由其中一个付款人扣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费用。在支付工资和薪金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再扣除,适用税率直接全额确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人应持有两个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详细工资,工资单(账簿)和原始纳税凭证,选择并固定在当地税务机关以申报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结算帐户。用他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了退还的数额。申报的具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向中国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全额征税。但是,对于那些能够提供有效合同或相关文件并证明其工资薪金已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派遣(介绍)单位的人,可以扣除实际的付款额和个人收入对他们的余额征税。
参照本文件的规定,所采用的单位或所采用的单位可以通过付款方之一扣除费用的方法来计算。
然后,A单位预扣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 = 345(元)。
个人选择向A单元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简易纳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 = 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