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2009年参加的吗?这是不可能的。2019.1.1开始实施新税法的特殊附加扣除。以前获得的证书如何偿还?只能从获得证书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按照国发[2018] 41号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国,继续教育(学位)的纳税人,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同度(度))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获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支出,应在取得有关证明的当年按固定费用3600元扣除。
第9条受过本科学历及以下(学位)继续教育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个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条接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留有关证书和其他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公告:“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特殊减免额的计算时间如下:(2)继续教育。学位(学位)继续教育是从中国接受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月份起至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结束之日,相同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间。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最长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获得相关证书的年份为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前款第一,二款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停学由教育机构按照规定组织的放学假和寒暑假的期限。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继续教育方面享有特殊的补充扣除,并获得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时,应填写诸如教育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以及那些继续获得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的人,应当报告诸如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签发机构以及签发(批准)时间之类的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供将来参考的材料,包括:如果纳税人接受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则应保存相关文件。例如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