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第三条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暂时减少从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收入的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仅限于劳动收入。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薪酬草案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其他收入不属于减税范围。因此,残疾人获得的租金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有些必须支付,但有优惠政策
是否有针对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上述民政部门,烈士,孤儿,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下列所得,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动报酬;薪酬草案;特许权使用费和应纳税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事独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中所得的收入,应按应纳税额减减个人所得税的100%。
(3)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要求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残障雇员的比例更高少于30%,则应将个人减征应纳税额的100%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