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模式和税率系统
其次,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单位
第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第四,重新定义应税收入的范围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不仅与很少的高收入者有关,而且与成千上万的公民有关。
目前,现阶段居民收入存在地区和行业差异造成的收入差异,这使得全国范围内适用的800元门槛的工资性收入违反了税法的公平原则。从区域居民收入的分析来看,沿海地区高于内陆地区,东部高于西部地区,中心高于偏远地区。从行业居民收入分析,高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电信,金融,铁路,民航,有色金属,电力,烟草等行业。
工资和薪金所得税的累进累进税率相差太远,而且大多数边际税率都不适用。据测算,在扣除800元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全国劳动者中,只有前两个税率分别为5%和1%。在中国,月薪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人很少见,月薪超过4万元人民币的人并不多。因此,从中央到第五至第九个税率的税率缺乏实际意义,而且高边际税率的40%,45%并不适用于很多人,但这使中国的税制以高税收负担。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都遵循扩大税基,降低累进水平的目标。例如,美国和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仅为2-3。中国目前的税制是9个等级,这与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将累进税定为3-5的水平是比较适中的。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工资收入和劳务收入实行分项差别税,并且在税收损失法中具有公平原则。在现行税制下,工资和工资收入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收入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征收额外的税收,导致税收负担不均。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税收体系中,无论是实施全面个人所得税体系的国家还是实施分类个人所得税体系的国家,劳动收入均应征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应合并为一类劳动收入,并以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中国目前的税制提供了不合理的扣除额。个人征税仅具有基于“净收入”概念进行征税的含义。因此,为了获得应税净收入,必须如实从调整后的总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应扣除的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纳税人获得等额收入的成本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不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很明显,所有纳税人都从收入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支出。是不合理的。在现行税制中,单独申报配偶是不合理的。在累进税率类别中,配偶的合并申报更为公平。
此外,关于附带福利的征税还有一个问题。西方国家的附带福利是雇主给予雇员的小额优惠,通常以实物津贴的形式实现。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常规定,在确定税基时还应包括附带福利。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估计,除雇员工资外,中国的收入约占工资总额的15%,其中不包括国家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隐性补偿”部分。员工的个人利益。目前,中国的一些政府机构和机构以及一些效率更高的企业都在向员工提供工资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福利。此类额外利益也必须包括在个人收入中并应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改善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现实选择
1。鉴于纳税人的纳税观念薄弱,故意或无意逃税比较普遍,在增加日常征收和执法力度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征收管理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负在申报方面,逐步建立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缴费时间表和个人收入数据传输制度。为某些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制定具体的征收和管理措施,并以立法形式阐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法律责任。逐步实施世界范围的“蓝色”申报制度,即申报能够如实申报蓝色商标的纳税人,并在费用,损失和扣除额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否则一般使用“白色”如何申报。最好使用这种堵塞和疏通相结合的方法,并使用真实的声明而不是单独进行惩罚。
2。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头管理规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来源控制的主要方式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西欧等国的做法,建立纳税人编码体系。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审查和了解其应纳税所得额和财产的来龙去脉非常方便,他们可以迅速敦促他们将税款全额和及时地释放给国库。
3。建立有效的审计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随着税收申报的逐步实施和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审计制度尤为重要。在税收来源集中的地区,应设立专门的税收办公室或分支机构来管理个人所得税。同时,有必要加强税收队伍的自我建设,提高征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为了提高处罚力度,应赋予税务机关更高的执法地位。
4。建立个人收入社会监督网,依法扩大征管范围。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一种单独的税收制度。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必须迅速建立个人收入的社会监督网络。通过银行,工商,海关,劳动,司法等部门的紧密合作,调动社会力量,营造良好的税收治理环境基本配套工作,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取得突破性进展。
5。加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根本途径在于信息化。强有力的税收征管和管理保证了税收体系的有效实施。从长远来看,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根本途径是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在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时,必须高度重视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型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并且只有很少的综合特征。实际上,它也暴露了其他类型的所得税系统的固有弊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度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鉴于目前中国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固有缺陷,应适时修改税制,并逐步采用混合税制模式。经常性收入(例如营业收入)需要进行全面申报和征收,而其他收入仍需要进行分类征收。这种模式与中国现行税制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动报酬收入纳入工资收入和各种营业收入。因为相比之下,混合结构模型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美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采用了全面而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该制度与其先进的现代征收和管理方法,对个人主要收入的有效监控以及发达的信贷,运输和通讯方式相兼容。尽管电子计算机在税收收集和管理中的使用正在逐步扩大,但它仍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缺乏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度与中国当前的国情不符。一些学者认为,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所需的税收成本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低于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所需的税收成本,并主张选择综合税制模式。 。那么,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中实施混合系统有何优势?在混合系统模型的情况下,某些应税收入(例如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而无需执行年度全面纳税申报。此外,预扣税可以用来收取工资收入。除少数薪金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纳税人只能在年末进行调整,而不必申报税款。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的数量。实施混合系统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达到简化收集和管理的目的。
综上所述,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收体系相比,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只能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其收款目标模型的选择应更接近金融资源的主要来源。税收制度的选择应逐步从分类所得税制度转变为混合所得税制度,以使其征收和管理趋于更加科学,规范和合理。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理论指导。和谐社会是一种整体观点,要求我们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运用政策,法律,经济学,行政管理等手段,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200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决定是国家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政策取向。但是,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免税额的调整只是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仍然存在一系列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
1.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征税功能由征税的性质决定,这是征税作为一种经济类别的固有功能,具体体现在征税的作用中。税收职能是固有的,客观的和稳定的。税收的基本功能特别是组织财政收入,收入分配,资源分配和宏观调控的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税收类别,还具有组织的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和经济调整功能(或资源分配和宏观调控功能)的基本功能[1]。
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分配方法,但是由于基于质量和数量因素的因素分配,经常导致收入分配差距巨大,影响社会的协调与稳定,从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平等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分配主要通过累进税率进行。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继续提高,因此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高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它以较高的税率征税。这将有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的结构,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整功能。从微观上讲,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劳动力和休闲,储蓄和投资以及消费的个人选择。从宏观上讲,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首先,自动稳定功能或“内部稳定剂”功能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不调整税率的情况下与经济运作配合,并将其用于经济。发生调整效果;其次,相机选择调整,当经济低迷或上升时,采取与经济趋势相反的税收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额,优惠等,并实行减税政策或加税。这将使经济摆脱萧条或抑制经济的过度繁荣并维持经济稳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中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政策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不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热点之一。和重点问题。
2.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个人免税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个人豁免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工人的基本生活材料和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所需的生活材料费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是收入减去固定的标准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养费,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和不同纳税人的医疗费。。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纳税人的生活必需费也不同,实行固定免税的方法不科学[4]。
4.税率设计不合理。目前,中国对工资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高。一方面,过高的税率将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另一方面,实际上很少使用45%的税率。高税率的名称丢失了。
5.收款管理不足。
(1)征收方法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也采取预扣和自我申报两种方法,但重点不同,中国更加重视预扣。由于税法并不要求所有纳税人都申报纳税,因此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具有单方面的信息,因此无法有效地监督他们,因此源头扣缴税的实施因单位而异。来源预扣的不同实施方式使个人所得税仅控制工人阶级,而不控制高收入阶级。自我申报尚未完全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应申报五种个人所得。由于没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是不可避免的。
(2)收集和管理的低水平以及落后的方法使得难以提高收集和管理的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已不能满足税收要求,这是削弱税收征管能力,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人员的收入信息,并处理和审核税收信息;税务代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不能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此外,例如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关的财产申报系统和个人信用管理系统该机构难以提高收集和管理的效率以及监督的作用。
(3)处罚规定不完善,处罚力度不足以阻止纳税人。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定义含糊不清(例如,很难明确界定经常项目是否不对纳税人的有意或无意行为进行结转)在纳税人获得收入之后),税务执法机构很难掌握,通常可以避免。这样,违法者本身将无法接受教训并自觉遵守法律。它们不会对大多数公民起到警告或威慑作用,并且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因此,很难形成一个遵守纪律,遵守法律,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俗。
3.改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2.扩大收集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并未涵盖所有个人所得税的内容[6]。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将会出现。一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兴项目应包括在应税项目中。因此,中国应该改变目前的正枚举方法,并采用更通用的反枚举方法。所有可以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收入,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对于某些特殊的个人收入,可以使用枚举方法减少或免税,以反映税收授予的优惠政策。
3.以家庭为计税单位。家庭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结合夫妻的收入共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单位,对个人收入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