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司的税后利润一般应分配给股东。
是否最好先转移股息或不直接支付股息?
“股息红利免税法”是一种税法,旨在消除居民企业从股东层面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问题。在适用“股息分红税免税法”的同时,为了解决股息分配的重复征税问题,应该防止纳税人滥用红利和免税制度以避免税收,并保证税收限制,实施某些限制。显然,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因此税后利润是股息和股息的唯一来源,也是投资公司的最大股息支付。在固定股息分配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情况。一,被投资方超过企业创税后的利润总额;第二,被投资方的分配金额低于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在第一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收到的固定股息将超过根据出资比例分配的股息,超出的来源不是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如果该部分也是免税的,那么显然是滥用免税系统的股息免税制度。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收到的固定股息将低于按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投资单位将保留大量盈余。显然,股息来自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并有资格免税。
从股权转让和清算的角度来看,固定股息协议将导致投资公司的税负不同。如果投资公司希望转让股权,则被投资方将分配超过企业创税后的总利润,这将导致企业净资产大幅减少。如果股权转让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转让价格将相应降低。股息的过度分配减少了投资公司的资本收益。由于税法对资本收益征税,资本利得税相应减少。相反,如果被投资方少于公司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则会增加资本利得税。因此,预计投资公司将转让股权,并且肯定会像往常一样获得更多股息,给投资者更多的股息压力,导致投资者超过企业在创建税后产生的总利润,投资企业采用分红免税政策降低资本利得税。通过这种方式,避免在股息分红政策中避免双重征税的初衷和滥用股息和避税的税收减免具有很大的税收风险。投资企业预计清算投资企业的,清算企业股东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按该份额分配的累计盈余公积金。如果股东被确认为股息收入,则该免税政策仍然适用。因此,只要前一期间的固定股息不超过税后总利润,税负就不会发生变化。简而言之,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红利的协议需要注意两个税收风险:第一,部分税前分配,固定红利超过税收风险,因为红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二,滥用免税政策避税,故意使用分红避税,减少资本利得税。企业税务人员需要认真了解分红的实质含义并掌握限制,以便为企业税收优惠带来最大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