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税后利润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发票金额)的0.5%计算。
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应付股息
2.付款时
借款:应付股息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20%)
贷款:现金
3.纳税时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等。
目前,C公司向B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000万元,其中B合伙企业分红股利1000万元,累计亏损500万元。合伙人B将向投资者分配1000万元,甲公司将分配800万元。如何缴纳所得税?A公司的800万元是否需要征税?如何处理400万元的损失(500×80%)?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外商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者,股息和股息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获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应税项目计算的。如果将利息,股息或股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再投资,则应根据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是否为纳税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先分配”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冲减亏损。利润。按照上述规定,甲公司作为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将获得合伙企业B的外资奖金1000万元人民币,按出资比例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视为“收益”。 “ A公司的利息,股息和股息”。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合伙企业的其他损失,不得冲减股利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