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劳动红利;
C.超出规定标准的膳食支出;
D.年终加薪
薪金收入是指个人因任用或受聘而获得的与任用或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个人获得的收入与就业或就业相关,无论其单位的资本支出渠道如何,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税对象。
所谓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雇员和雇主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由于工作休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参加工作时,他们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就业人员的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
6.个人获得与其职位或工作相关的其他收入
除上述应计入工资和薪金的收入外,企业和单位的雇员获得的收入(包括实物,货币和其他福利)还应与他们的受雇情况或受雇情况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从工资和薪金中获得的收入缴纳的。